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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地产市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主城区、郊区故县区、马厂区的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并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治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更新结果的批发》(晋国土资技审[2011]72号)文件批复,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二、宗地出让、转让要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定标定地价。 三、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发〔2008〕21号)和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郊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结的通知》(郊政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长治市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概况) 2、长治市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间表。 3、郊区故县区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概况) 4、郊区故县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间表。 5、郊区马厂区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概况) 6、郊区马厂去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间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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