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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

楚雄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楚市政办通〔2017〕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楚雄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楚雄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增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州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示范村、美丽宜居乡村省级重点村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二)市级相关部门项目整合的资金;(三)社会资金;(四)群众集资;(五)群众投工、投劳、投料折资;(六)其他资金。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按照省、州、市确定的美丽宜居乡村目标任务进行安排使用。市级相关部门项目整合的资金,重点投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

 

 

第五条 美丽宜居乡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围绕“村庄十有、农户八有”的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乡镇上报项目请示及投资计划,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审计等相关事宜。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抽查、督促、检查项目有关事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责任主体,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各乡镇,由乡镇负责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所不得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拨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

 

 

第八条 规范项目资金用途。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严禁将经审查批准建设内容以外的项目纳入支出范围,严禁用于管理性、福利性支出和置换前期已实施的项目或归还各种借(贷)款。

 

 

第九条 资金拨付管理。资金拨付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拨款,项目启动后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拨付总额不能超过项目资金的80%。工程完工,乡镇自行初验后,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验报告,同时向审计部门提交项目审计申请(原则一年一审)。剩余项目资金根据审计部门审计决算拨付。

 

 

第十条 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工程实行承包的,按工程总额5%的比例预留保修金。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方可拨付质量保修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则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转作为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群众集资、群众投工投劳、投料折资、其他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统计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一经下达,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十三条 实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乡、村两级应当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公示等形式,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提高美丽宜居乡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质量负责。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美丽宜居乡村项目建设资金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对有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乡镇,下年度不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下发的《楚雄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楚政办通〔2006〕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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