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研究制定本部门“农转城”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农办通〔2012〕10号文件)和《楚雄市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由于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政策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出台,经认真研究,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中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楚雄市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楚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涉及“农转城”工作。
附件:《楚雄市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楚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楚雄市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楚雄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局、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楚雄市建设局负责楚雄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并作为出租人行使廉租住房的管理权。
二、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城区各社区按工作职责配合市建设局按相关程序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复核、轮候、签订租赁协议、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核查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三、承租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持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
(三)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和私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入、州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四、楚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楚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居住时间的证明。
2、民政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出具家庭享受救济金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社区居民由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3、职工租住单位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租住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4、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居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楚雄市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书。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 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 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赭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 料送交市建设局。
(三)审核。市建设局接到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 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城区各社区等部门,通过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 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 起,l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建设局在申 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并在指定的报刊上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设局牵头针对所提 异议,与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城区各社区等部门进 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排队轮候程序,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轮候。经公示或复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按其住房困难程度,从住房最困难户起依次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七)签订租赁协议。市建设局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八)续签租赁协议。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市建设局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其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五、复核退出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
六、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做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教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八、承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九、承租户应当爱护小区内及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十、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租金由市建设局按市发改委确定的标准收取。
十一、市建设局或者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安排廉租住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楚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租金标准。
第二条 本租金标准适用于楚雄市行政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租金标准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楚雄市建设局协助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另行调整制定。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计租单位及计算公式: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计租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算;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租金标准×结构系数×楼层系数×配套系数×区位系数。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月租金1.5元(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教育及卫生系统建在乡镇的保障性住房,若物业管理由单位负责的,租金标准可按每平方米月租金1.1元收取)。
第九条 廉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由廉租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后,全额缴入财政;房屋管理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保修期满后的房屋维修费由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条 廉租房住户每居住满一年,经年度审核,因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市场租金的一半交纳租金。市场租金由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部门(或房管部门)每3至5年进行一次调查、公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遵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楚雄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租金标准由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楚雄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租金标准自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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