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决定
城市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儋州撤县建市以来,城市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日臻完善,城市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影响力提升,初步具备了中等城市规模。但仍然存在建设依据不充分、基础设施不到位、开发方式落后、项目审批不规范、行业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导致了建设水平低、景观效果差、整体布局混乱等后果,严重地制约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构筑良好的生态城市,创造宜人的居住环境,展现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的部署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紧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尽快构筑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近期应抓紧编制中兴大街街景改造规划,制定“儋州市临城市道路建筑设计及管理指引”。
二、开展阳光规划。建设部门要对不同层次的规划和审批的项目进行公示,国土部门要对存量土地的情况进行通报,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建设、国土部门要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一次专题汇报。
三、以规划为龙头,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要严格执行“先选址(或出具规划条件),后用地”的原则,出让的地块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综合确定,并在出让前必须取得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批文及土地使用证的,该批文及土地使用证无效;房产部门要按规划要求办理房产权属手续,未取得合法的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通知书的项目,不得核发房产证书;计划部门要遵守“先选址、后立项(登记)”的原则,不符合规划和未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不予立项(或登记);市城建监察部门要严格遵守规划要求,文明执法,并按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或建议)。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市的居住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从现在开始,居住区建设要基础设施先行,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报建,达到“五通一平”(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道路通和土方整平)标准,并实行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于合格的基础设施工程,市建设部门签发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对于基础设施工程不合格的居住区,不得批准建筑规划、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手续。
五、改革房地产开发模式。要改善目前低水平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走综合开发之路。从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分户建设项目的开发,对于该类项目,建设部门不予选址,不予审批规划,土地部门不予供地。严禁对临城市道路的项目进行分户建设。对于批而未建的分户建设项目,要重新编制规划,按“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统一竣工)的要求实施;对于批后部分建的分户建设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强制整改;对于旧城区插建项目(含民房更新),要按规划要求填缺补齐,并严格实施批准的建筑设计;对于已建的分户建设项目,首先对沿街建筑进行整改,逐步对整个小区进行全面整治。
六、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是专业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要坚决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资质开发、越级开发行为,要对现有的开发单位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的秩序。
七、精心开展旧城改造。那大旧城区是历史的积淀,存在不同时期的遗痕,积累问题也较多,为了展现儋州的风貌,塑造良好的形象,应着力进行旧城改造。近期要集中对中兴大街中段、人民大道中段、解放北路进行改造,努力做好平改坡、沿街立面装饰和人行道铺装工作,为儋州迈向中等城市做好准备。
八、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和临街建设的独立项目,都要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城市街景设计;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城市街道两侧批建分户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应提供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供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要按规定报市规委会(或规委会办公室)审议,市政府或职能部门审批。积极倡导大坡屋面的建筑形式,新建项目要认真落实该要求,已建项目要通过平改坡等手段体现该形式。
九、加强批后管理。市建设局和市城监大队要建立协作机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跟踪、服务、管理;项目批后管理要落实责任制,对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追究责任,要认真、准确贯彻已批准的设计,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十、狠抓决定的落实。市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依据本决定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