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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规费征缴行为,确保各项建设规费足额收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费包括:建设单位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市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房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建设规费执收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征收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招、拍、挂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者按其成交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比照前项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按国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规范中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要按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征收程序:以招、拍、挂竞价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成交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严格执行黑财综〔2007〕169号文件规定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程序: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时进行缴纳。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易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县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  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建设单位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财政征收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后,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
  (三)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征收标准: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程序: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进行预收,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的方式,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60%。预收的养老保险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再向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征收。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第十七条  征收标准:配套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11〕24号文件规定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程序:
  (一)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项目的配套费,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征收,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30%,剩余部分按协议内容缴纳。
  (二)配套费必须足额交纳,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或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冲减、抵顶配套费。
  (三)特殊情况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征收配套费。委托征收部分,凡没有按要求及时征收的,视为漏征,漏征项目的配套费不再由被委托单位追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费追缴程序统一进行追缴后上交市财政。
  (四)征收配套费后,由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后计入工程成本,严禁另行征收天然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等各单项配套费。
  (五)用于提升城市功能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建设。对于开发小区或单体建筑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之内,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并形成配套建设的初步意见,然后报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批复,批复后由有关配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建设的外网配套设施,政府不予认可。

  第七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黑财综〔2007〕143号文件规定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程序: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黑财综〔2011〕108号文件规定,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程序: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的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哈大齐工业走廊内工业生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干休所等)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标准的60%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免收除工本费之外的本级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免除国家、省刚性规定以外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对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科技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的收费,可由县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部分或全部代缴。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省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的性质、功能以市发改委下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准。其中,哈大齐工业走廊免收规费项目,须由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并由市发改委审查后,在项目备案确认书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须正常交纳各项规费。特殊情况,确实涉及优惠政策的,根据实际,由建设单位申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议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规费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规费。严格禁止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或部门征收各项规费。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规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各规费执收部门将下发催缴通知,限期缴费。逾期仍不缴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规费执收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征收规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主管部门或个人,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规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当国家和省对各项规费征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或市政府有新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30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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