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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大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大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集中解决全市农村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几年来,我市坚持以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为载体,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杜尔伯特县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建成省级生态示范区,大同区林源镇、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市建成生态乡镇30个、生态村79个。但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问题依然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村镇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较低,畜禽粪便和面源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较为普遍。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节能减排的基础手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的中长期战略部署,是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市上下密切配合,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大行动,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治理村镇生活污染、农村工业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为主要内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美化农民居住环境为基本手段,强化农村节能减排,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和动员全市上下相关力量,集中解决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环境面貌的显著改善。
    (二)基本原则。
  总体部署,全面推进。科学进行谋划,积极组织实施,基本解决农村环境及农村环保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条块结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多部门配合、纵横交错的推进态势。
  创新机制,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新模式,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以人为本,造福农民。努力使广大农民喝上干净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生活在整洁优美的环境中。
  三、主要目标和完成时限
    (一)主要目标。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严重影响农村和农业生产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到2015年,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60%;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完成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清洁能源使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30%;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每公顷3公斤以下;化肥利用率提高5%以上;生态乡镇达到80%;生态村达到80%。
  (二)完成时限。
  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各县、区所辖乡镇、村、屯及林场、牧场和渔场。联合行动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共分3个阶段: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协调和工作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并启动试点。
  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各县、区和纳入联合行动范围内的各单位将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完成综合整治的基本工作任务。
  验收整改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对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对于未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四、重点任务
   (一)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确保农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建设和管理,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组织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保护对策和措施。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严重、对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农村地区,要提出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及时反馈水质监测信息。
  (二)推进农村环境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在农村各类人口聚居生活区域,制定生活环境保护制度,做到柴草出村或合理有序堆放、沿街植树绿化、边沟清洁整齐。建制镇要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居住分散、经济落后村庄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因地制宜治理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域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在人口集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的村庄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乡镇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施安全暂存,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无害化处置。加快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道路硬化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三)综合治理畜禽粪便,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畜禽“三进三退”发展战略,大力实施标准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要进行畜禽粪便清运处理,确保在发展生产时不污染周边环境,生产者不能实现处置的,实行指定代为处置的方式解决污染问题。推广利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料和生物质燃料试点,鼓励无污染生态畜禽养殖,主推牧—农消纳吸收型、牧—沼—农综合利用型、畜禽育生菌发酵床良性循环型等三种生态养殖模式。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到2015年,全市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建立和完善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协调机制。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工业污染,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农用土壤的污染,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强化对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开展农村地区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建立农村地区污染场地清单,严格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加快农村地区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推进有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建立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加大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五)推行农业先进技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生物肥料、低毒农药、可降解地膜等农村环保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建设不同类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积极培育和发掘农业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布局的试点,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扩大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份额比例。推广秸秆气化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有计划地控制燃煤数量,采取清洁供暖方式,减少碳排放。
  (六)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制定和实施农村工业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对农业和农民生活环境有破坏或有影响的项目,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环境监管向农村延伸,每年确定主题,开展整治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专项督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提倡建设农村生态工业园区,已建企业要逐步搬迁到工业园区发展。
  (七)构建重点生态廊道,增强区域生态功能。围绕河流、湖库划定连片保护区域,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开展退耕还湿、草原保护、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扩大造林绿化面积。严禁坝内开荒,坝内现有耕地有计划退出耕种。
  (八)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做好农村污染减排。开展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试点工作,各地要在做好农村乡镇生活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基础上,将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纳入本地区“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科学核算减排基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农村乡镇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
  五、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大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沈宏宇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杨广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占鳌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大庆新闻传媒集团的主要领导,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源县、肇州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联合行动的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主  任:杨占鳌(兼)
  副主任:徐长军  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办公地点:建设大厦15楼1526室
  联系电话:4623811(传真)
  电子邮箱:stb1526@sina.com
  (二)责任分工。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拟使用预算内资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编制、立项与审批工作。
  3.市财政局。按照市里部署,负责市本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4.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和成果推广。
  5.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推广种植养殖业废弃物沼气发酵利用技术。
  6.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辖县中心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7.市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村屯绿化,突出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生态防护林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9.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物的防治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
  1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修编,指导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泥草房改造。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改水予以技术指导。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村与村、村屯间道路硬化建设的行业指导。
  1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中小学校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15.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制建设工作。
  16.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17. 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源县、肇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力牵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年度推进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各县、区整治方案要在2011年1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部门联动。市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城管、国土、水务、卫生和交通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职责分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落实项目资金,排出时间表,逐步进行组织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各部门整治方案要在2011年12月25日前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
  (三)寻求支持,多方互动。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黑龙江省被国家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地区的有利契机,协力做好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的争取工作;各县、区要做好项目准备和对接工作,推动我市重点区域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开展地企共建活动,争取石油石化大企业对重点地区实施包帮扶,争取有关环境治理公司对重点项目实施无偿捐助。
  (四)重点扶持,示范带动。各县、区要在现有生态乡镇中,根据乡镇的经济实力、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等情况,筛选2至3个乡镇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1至2个重点行政村,找出影响环境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措施、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有序进行推进,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独具特色的整治经验,并在区域内进行推广。
  (五)健全机制,长效推动。组织拟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政策并贯彻实施,为联合行动有效推进提供保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例会,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专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部署工作,总结经验,深化联合行动成果。市人民政府已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作为生态县(区)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整治内容列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实施严格考核。
  (六)强化宣传,引导促动。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地球日、环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环保节日,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系列主题活动,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新闻媒体要通过领导访谈、专题新闻等形式,宣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报道我市农村环保工作成果。各县、区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标语和展板,营造浓厚氛围,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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