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6-02-17 05:02 |
标题: |
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
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大同市区内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规范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立足于实际,对《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 号)文件,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单位产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就可按同政发〔2011〕43 号文件精神进行征收安置补偿。产权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负全责。
二、对宗教产、庙产的房屋,参照上述单位产政策进行征收安置补偿,需产权单位出证明,宗教局加注意见。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负全责。
三、对于一契有多间房屋的情况,原则上每两间住房按一户政策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对一契有多间住房多户居住的情况,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经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实际居住情况按户分别享受优惠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四、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不需要调查有无其他住房,按同政发〔2011〕43 号文件精神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对土地证范围记载既有其他产权房屋,又有实际居住人自建房屋的情况,其他产权的房屋按对应政策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实际居住自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证政策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本规定从201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