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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抚州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08   文件编号:抚府办字〔201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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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决策部署,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 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耕地质量登别评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初步划定成果、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多规合一”、统筹布局的原则,将我市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工作要求

  (一)优先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l.城市周边、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平均水平的优质耕地。

  2.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划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经有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发使用的耕地。

  2.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4.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划出,但必须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核实举证

  依据上级下发的初步任务,充分运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以及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发改、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城市()周边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的调查摸底,分别得出城市(镇)周边范围内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地类现状,提出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说明原因。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实际地类与下发初步任务中耕地图层不一致的地块,注明是否已纳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并应纳入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否则将不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责任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1)属于批而未用的,应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责任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等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城市规划部门)

  (3)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应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水利、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责任部门:林业、水利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已经明确范围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其他证明材料,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授权的市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责任部门:发改、交通、水利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论证核定

  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举证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审核后,形成市级核实举证汇交成果,于20159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进行论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划定任务。

  (三)其他城镇的举证和核定工作

  除本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直接指导的抚州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其初步划定及核定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进行论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划定任务。工作方法和程序总体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工作方法及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581日—31日)

  1.召开工作部署会,成立举证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工作方案,确定技术承担单位,落实工作经费。(820日前完成)

  2.分解下发各县及中心城区(含市本级、临川区和高新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数据包。(831日前完成)

  (二)中心城区调查摸底阶段(201591日—15日)

  市本级、临川区、高新区领取初步任务数据后,充分运用最新遥感影像图、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逐图斑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分类登记。(915日前完成)

  (三)中心城区核实举证阶段(2015916日—30日)

  1.市本级、临川区、高新区对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按原因进行分类,以图斑为单位将核实举证材料提交市级汇总。(925日前完成)

  2.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对市本级、临川区、高新区核实举证结果汇交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市级核实举证汇交成果。(929日前完成)

  3.市级核实举证汇交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930日前完成)。

  (四)中心城区划定方案编制阶段(101日—20日)

  中心城区在10月下旬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各县划定潜力调查摸底阶段(201591日—30日)

  1.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含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土地整治规划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以及高标准农田等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920日前完成)。

  2.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10个县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提出优先划为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930日前完成)。

  (六)各县核实举证阶段(2015101日—20日)

  根据下达的初步任务,各县政府组织国土、农业、发改等有关部门开展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的耕地。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要说明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各县论证核定阶段(20151021 日—1120日)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对各县提供的核实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并核定下达各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八)各县方案编制阶段(20151121日—30日)

  10个县城镇要编制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县级政府盖章、市级审核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举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统筹调度辖区内的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发改、财政、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上级下发图斑数据的审核、调查和举证等工作,对不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举证工作,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抓好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依法依规划定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调整完善,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进行,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论证,统筹谋划,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要提供有效的举证材料。

  (三)加强指导监督

  建立定期调度制度,领导小组每半月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调度,听取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视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落实技术保障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技术承担单位。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市级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各县(区)、高新区工作经费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推动全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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