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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05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7〕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数量与质量双平衡”的占补平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

  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属地耕地保护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管理

  各县(区)要进一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加强灾毁耕地调查认定,认定的灾毁耕地应及时办理地籍变更手续,完成地籍变更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图斑。对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告后,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优先用于补充耕地。

  三、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

  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多渠道补充耕地。各地国土部门要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的沟通衔接,转变理念和工程实施模式,从项目规划设计着手,牢固树立集约节约意识,以新增耕地出地率为核心指标,按照“控占量、挖存量、扩增量”的建设思路,充分挖掘新增耕地潜力。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成大田块,开发利用项目区内非耕地,提升项目新增耕地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率力争达到2%以上。

  四、下放项目审批权限

  将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含旱地改水田,下同)的立项、验收权下放至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权限下放后,补充耕地面积3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勘测工作;300亩以下60亩以上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勘测工作;6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指定技术单位负责勘测工作,但原则上不能与立项勘测单位相同。

  五、简化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选址 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由各地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坡度在25°以下,土壤条件较好,利于耕作的未利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后,组织农业、水利等相关专家现场踏勘认定。

  项目立项 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水利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复立项。

  项目实施  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对60亩以下面积较小、工程较为简单的项目,根据当地的实际,县(区)人民政府可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或基层组织施工。

  项目验收 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组织进行。各县(区)要建立项目专家库,也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验收批复,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决算审计可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项目备案 项目验收后,县(区)国土部门应及时按备案要求组织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加强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各阶段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实施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要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要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新增旱地项目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开发为水田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个别开发条件较好的项目不做具体规定,但要保证工程质量。县(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程管理,确保项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市国土资源局要在项目验收备案前组织项目抽查,抽查地块不低于项目地块总数的30%,抽查面积不低于50%,并做好相关抽查记录。对补充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不得通过备案抽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甚至出现虚增耕地的项目,实行“以一罚二”扣减新增耕地指标的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项目验收后,严格按照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以签订书面协议或责任书的方式,将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明确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耕作主体耕种、防止撂荒。落实培肥地力措施,应将培肥资金列入项目工程投资预算,前三年每年每亩投入不少于200元,不断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有效提高耕地产能,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八、明确指标管理原则、加强市级统筹管理

  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责任制、指标分级入库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两级国土部门为耕地占补平衡实施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国土部门分别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区)备案指标10%进入省级调剂库,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暂按4000亩进入市级调剂库,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另行调用各县(区)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

  各县(区)无法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省、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在完成省、市调剂任务及确保自用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可上市出让,主要用于支持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

  九、严格考核监督制度,做好项目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列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督促检查,对各县(区)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推进此项工作有效开展。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问责、挂牌督办直至取消年度耕地保护评优资格。对项目实施好的,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本意见自201811日起执行,原立项在建项目按原办法实施管理。

                   2017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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