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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0〕65号

印发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广州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权益,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市集体林区范围广、面积大,开发潜力大。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和产出率,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都市型现代林业的现实要求。广州林业是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公益林业,是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都市林业,是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林业,是以兴林富民为目的的高效林业。农村集体林地是全市绿化资源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大都市林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有利于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使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有效释放集体林业蕴藏的巨大潜力,推动广州林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推进林业生态、产业、文化三大体系建设,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均股、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权属争议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总体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272万公顷集体林地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在2011年底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分股、分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主要采取分股、分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一是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对已将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集体林权处置符合村民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应予以维持;三是对撤村建居或村改公司等经济组织已将包括山林在内的资产通过民主方式依法、依规和按有关章程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固化或已完成股份化改制的,应予以认可;四是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收益按股分配。此外,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分股、分利到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已划入保护的山林。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分股、分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

  5.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6.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原则,依法予以调处。纠纷已解决的,要及时确权,核发林权证。纠纷尚未解决的,待解决后再确权发证。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全市统一商品木材税费征收标准,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会同市林业和园林局正式发文后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要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非木质经营利用项目,以增强生态公益林的自我补偿能力;推行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公示制度,明确管护人员、管护地段、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及奖惩办法,接受公众监督。

  (四)规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由林地所有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实施。

  (五)配套改革。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机构;三是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初期依托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保险品种;五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六是加快林业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

  四、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我市2010年举办亚运会的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分五个阶段积极稳步推进,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具体步骤如下。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至12月)。

  1.成立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全市林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林改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上下一心,积极投入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

  我市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政研室,市信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规划局、工商局、林业和园林局、法制办、金融办、档案局、地税局和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兼任,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区(县级市)、镇(街)、村(组)相应成立由党委(支部)书记任组长、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三级书记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动的工作格局。各区(县级市)、镇(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配足配强人员,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参与改革工作。村(组)成立林改小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选取富有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村民3至5人,负责本村(组)林改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区(县级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革形式、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各项内容,报市林改办批准实施;各镇(街)制订林改操作方案,报区(县级市)林改办批准实施;各村(组)制订村(组)林改具体方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街)政府批准后由村(组)具体操作,同时报区(县级市)林改办备案。

  3.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发动。

  抓好宣传发动、正确引导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保证。各区(县级市)、镇(街)、村(组)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和简报等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舆论环境,使社会各界了解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

  4.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学习培训。

  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文件有关精神,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区(县级市)、镇两级主管林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增强各级主管林改工作领导运用政策指导林改工作的能力,发挥好林改工作的领导者、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对广大林农林改政策与措施的普及培训,充分发挥林农在林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开展试点,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5月)。

  1.开展试点。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山区、半山区、平原区三种类型开展试点工作,分别在从化市、花都区和白云区选择若干条村作为我市先行试点单位。其他区(县级市)也要相应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镇、村的选取按照“典型带动、逐步推进、顺势而为、稳字当头”的原则,要求达到一定的面积,相对具有代表性,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增加试点数量,做到条件成熟一片开展一片,稳打稳扎,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确保规范有序完成林改任务。

  2.开展全市林地林木权属情况现状调查。

  在试点的同时,全面调查了解我市林地林木权属现状。通过查阅历史档案资料、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林地林木权属的历史变革,特别是“三定”时期的情况,林改所涉及的镇、村、村民小组、户数、人数以及各类林地面积情况、经营管理状况、林地流转状况、产业发展状况、山林纠纷情况等,充分掌握林情、社情和民意。

  (三)总结试点,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5月至12月)。

  全面推进林改工作,主要由镇(街)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对2001年以来林地林木已依法确权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新林权证,没有发生改变,且准确无误及没有争议的要维持不变,无需重新勘界再发林权证。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1.公示村(组)改革方案。村(组)林改工作组负责公示本村林地林权现状、全村总人数、总户数、有表决权人数、村民代表人数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天。同时,根据本村(组)的实际情况起草林改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林改形式、确定集体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等。组织召开村民全体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改革方案,上报镇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区(县级市)林改办备案。

  2.勘查定界。本次勘查定界范围只限于集体林地,相关林权权利人以宗地为单位向村(组)林改工作组提出林权勘界发(换)证申请。村(组)林改工作组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四至界线,在图上勾绘、确定林权编号、求算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协助勘界测量,提高宗地测量精确度。

  3.公示勘查定界情况。勘查定界后,由村(组)林改工作组对相关内容登记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核发证。主要有以下程序:

  签订合同:按照林改方案,集体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合同的要进行补签,合同不规范或者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审核申请资料:由村、镇逐级审核林权权利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核实无误后报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

  发证前公示:林权证发放前需要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内容必须存档,并对公示榜进行拍照存底。

  颁发林权证并建档:公示无异议后,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发证审批程序后打印相关《林权证》,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管理档案,建立林权管理信息系统。

  (四)创新体制,配套改革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穿插进行、逐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1.完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市、区(县级市)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和省编委《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9〕43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内始兴县、博罗县、四会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明确林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妥善解决基层林业机构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3.建立林权交易平台。按照政府引导、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林业产权交易平台,为林权、活立木及森林碳汇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实施、中介服务、金融支持等综合性服务,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在我市相关区域设立分所。分别建立市、区(县级市)两级林业产权交易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建设成林权登记、权证发放、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新型林业综合性管理与服务机构,为我市林业经济市场化发展提供服务。

  4.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协调、鼓励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改革林业金融服务的精神,调整贷款结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并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提供与林业建设相关的保险品种,以及针对林业建设贷款的保险产品。同时,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者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为林业贷款提供有效担保。

  5.培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力量。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加快培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力量,加快评估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开展评估资质认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6.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好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服务,加快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健全林业管理机制,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森林病虫害、防乱砍滥伐林木、防乱征滥占林地的工作机制,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6月至12月)。

  1.全面自查。以区(县级市)为单位,由各区(县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改革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告。

  2.检查验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区(县级市)自查的基础上,按照省的标准,对各区(县级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积极配合省的抽样检查验收。

  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改革任务。组织召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县级市)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领导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认真落实。

  (二)筹措资金,落实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延伸和拓展。全市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调查、林权勘界、登记、发证和流转管理等工作经费。同时,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努力降低改革成本,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照改革的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暗箱操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管理,保护资源。要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对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林权纠纷的调处机制。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六、保障机制

  按照“市级加强指导、区县直接领导、镇街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和制定全市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审核各区(县级市)改革方案。市林改办具体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并检查督导各区(县级市)的改革工作,配合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区(县级市)改革抽样复验工作,并编印《广州市林改简报》。

  各区(县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改革方案,审核各镇(街)改革方案。区(县级市)林改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地区改革的各项工作,搞好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镇(街)、村(组)的改革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改革的自查验收工作。

  各镇(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起草本镇(街)改革方案,配合区(县级市)林改办做好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改革方案。镇(街)林改办具体负责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区(县级市)林改办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村(组)改革方案,并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

  (二)建立分工协作的部门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参与和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业部门负责改革方案编制审定、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等工作;

  林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法制、政策研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有关机构编制等工作;

  政法、山林纠纷调处部门要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市金融办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的设立工作。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林农提供小额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严格依纪依法推进;

  档案部门要为林改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林权档案接收进馆工作;

  民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主动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机制。

  市、区(县级市)林改办都要设立督查指导组,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指导与考核办法。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专项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级市)组织检查验收;区(县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镇(街)组织检查验收。对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实行奖励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改革任务。

  (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镇(街)林改办每月向区(县级市)林改办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区(县级市)林改办每月向市林改办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形成规范的月报制度。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情况。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市林改办要加强对区(县级市)、镇(街)的工作指导,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办法,推动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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