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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广州市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1〕29号

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

  (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上述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分别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应当管理好其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履行守土责任。

  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建立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查控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举行联席工作会议,布置、通报或者协调处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组成方案另文下发。

  (四)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的组织架构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五)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控违法建设联合工作机制,由各级查违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现场联合检查及会审会签制度、办案备案反馈制度,确保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时处理。

  四、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分工及要求

  (六)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引导辖区内各街、镇、村、居委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职责;严格查控违法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组织区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对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查违办报告。

  2.对区城管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应当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在收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进行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的保障工作。

  3.保障全区查控违法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并保障查控违法建设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需要。

  2.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以城管执法机关名义履行组织强制拆除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对违法建设难以拆除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村)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5.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组织拆除。

  (八)城管执法机关是城市和镇规划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案件,需要拆除附着建(构)筑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土房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助其拆除。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及时公开查控违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执法信息。

  1.市城管执法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和铁路城管执法分局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2)负责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

  (3)对查控违法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市查违办给予“黄牌提醒”、“红牌提醒”。

  (4)负责市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2.区城管执法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镇)查控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2)负责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监察局。

  (3)负责审核街(镇)城管执法队报送的违法建设案件,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以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直接查处街(镇)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

  (4)负责区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3.街(镇)城管执法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双报制度。

  (2)负责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

  (3)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报告。

  (4)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时,研究划定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建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机关。

  3.对拒不改正、拒不停止违法建设及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

  4.对城管执法机关完成主要证据资料(四至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的案件予以定性。定性意见应当按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属于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在定性意见中予以明确;对属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由农用地、未利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国土房管部门处理。

  (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巡查制度,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有附着建(构)筑物的,立案后,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和城管执法机关,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关依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2.及时向同级城管执法机关提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

  3.负责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要求发放的宅基地证予以撤销;对变相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发现、制止、举报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清拆工作。

  6.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十一)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林地、绿化用地、公园用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监管措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2.依法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对已取得林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巡查制度,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按照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十四)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将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反馈给城管执法机关,并协助其对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违反风景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建设行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2.对房屋装修涉及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全面负责“绿色通道工程”的监管工作。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发现农业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查控主体,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十七)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各部门移送的有关监察对象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涉嫌失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九)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十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及责任追究

  (二十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由市、区查违办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为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如果罚分总数为12分以上(含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

  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查违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四)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五)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村长(社长)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等处理。

  六、其他

  (二十六)县级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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