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海口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2〕10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12月4日颁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原有效期至2011年12月4日。为妥善解决我市办理房地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决定将该意见的有效期延长至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结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9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