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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10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
出租住宅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标准的通告
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市出租住宅房屋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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