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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我省小城建设,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和乡。

  第三条 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期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按照年度预算规模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和效果等因素考虑安排,具体补助比例按照不超过市县政府安排每个小城镇建设资金的50%。

  第六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设计先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

  合全省小城镇整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二)体现特色。建设项目必须尊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及地方建筑特色,与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着力体现当地特色风情风貌和文化内涵,营造和谐、特色风情小镇氛围。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

  (四)集中使用。省级专项资金在综合考虑小城镇建设积极性、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扎实、文化内涵深厚、特色风情等条件基础上,每年选择3-6个小城镇给予支持。

  (五)项目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经过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年内建成。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城镇道路、公共照明、给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污水处理、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市政工程设施

  (二)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专项任务。

  第八条 小城镇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投资,不得用于有关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经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九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第十条 市县相关部门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负责按比例筹措本市县财政支持小城镇建设资金。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指导和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小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据《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和本办法规定准备,由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二份)。各市县每年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

  申请小城镇建设资金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乡镇总体规划文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二)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通过)

  (三)申请经费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市县财政资金落实承诺函(或当年安排预算的相关文件)、申请省级补助的理由及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及本办法相关条款等对小城镇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出小城镇建设省级资金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和本市县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当地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市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对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整体效果好的小城镇,将在安排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是优先考虑所在市县其他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竣工后一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由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可从省级专项资金中按每年不高于3%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方案审批、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04]1156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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