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建房到人补助办法》、《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跨区域安置办法》、《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办法》、《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建房到人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搬迁群众建房补助,根据省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搬迁对象建房补助标准:
(一)扶贫搬迁对象建房补助标准
1、对集中安置的,建房补助每人2.5万元;对分散安置的,建房补助每人1.5万元。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统规统建的补助到项目单位,其他方式的建房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群众存折,杜绝代领、代缴或抵扣其他费用。对补助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引导群众用于房屋装修,家具添置。扶贫搬迁人均原则上出资不超过2500元。
2、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户实行免费安置。
3、对每人2万元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小配套建设和安置点大配套难落实的项目及用于建立“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脱贫保障金”。
(二)避灾、生态移民对象建房补助标准
1、对集中安置的,按照每人1.3万元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对选择4层及以上单元式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增加补助0.5万元。
2、对分散安置的,按照每人0.8万元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
3、安置项目通过验收后,统规统建方式的建房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单位,其他方式的发放到群众存折,杜绝代领、代缴或抵扣其他费用。
4、对剩余建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和小配套建设,建房补助资金不足时由县区自筹。
(三)其他搬迁对象建房补助标准
对重点工程搬迁,由工程建设单位与拆迁户签订的协议,由建房户从建房补偿中自筹;城镇化建设搬迁、镇村综合改革搬迁等其他各类搬迁建房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扶贫搬迁资金来源
扶贫搬迁资金由省移民(脱贫)搬迁公司统筹统贷统还,中央财政负担90%利息,省级财政负担10%利息。
(二)避灾生态扶贫资金来源
对集中安置户按照中省每户3.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对分散安置户按照中省每户1.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
(一)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严格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规定,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要求,主推60、80、100平方米的户型,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人群,实行“交钥匙”工程。对于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级政府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负责建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养老机构等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
(二)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在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川0.2亩,坡塬0.3亩,山区0.4亩)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三)凡集中连片安置的建房,均应以统规统建为主,要突出区域特征、历史和民俗文化特色。要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五方责任,确保质量安全。要从土地、前期费用、限价设计、税费减免、小配套测算、决算审计等方面控制建房成本,让群众少出资,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四)各类搬迁对象统筹安排,共同组成一个安置区,共享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安置区新建家禽房、工具房、红白理事室等附属用房,也通过安置地镇村调剂、扶持,鼓励在搬迁群众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给予搬迁户划分菜园子等,帮助搬迁群众渡过适应期。
(五)对于搬迁户拆旧复垦奖励性补助按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户拆旧复垦奖励性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散安置工作,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移民(脱贫)搬迁各类型移民的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坚持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住社区,推动“四化同步”、城乡一体建设。
第三条 各县区分散安置率以当年下达为准,全市分散安置率原则上不高于20%,其中山区县包括略阳、镇巴、留坝、佛坪不高于30%,宁强不高于25%,平川县区包括汉台、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不高于15%。
第四条 分散安置优先解决不能离土离乡、主要靠传统农业生存、又不能在原村庄和原来的社区安置,或投亲靠友举家外迁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在认定上,对于确实无法达到集中安置规模标准的,一律视为分散安置。
第五条 分散安置选址应在有一定集聚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地方进行安置,坚决避开地质灾害威胁区、洪涝灾害威胁区,严禁削坡建房,严禁填河改道,严禁破坏生态,坚决杜绝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单庄独户原址重建。对单家独户原址重建、修补、改造的不能认定为搬迁安置,不享受搬迁补助。
第六条 集中安置的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5号)要求认定。
(一)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以及利用城镇建成区存量现房进行融合式安置的,一律视为集中安置。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要求必须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到“十三五”末,平川、坡塬、山区新老住户一般应分别不低于400户、300户、200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应分别不低于100户、80户、50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社区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社区。移民搬迁总户数,平川、坡塬、山区应分别不低于200户、150户、100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规模实施集中安置的,必须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户。
第七条 分散安置实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查,由搬迁户户主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地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县区移民办复查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25平米红线。分散安置建房用地,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第九条 分散安置建设程序应符合县区安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房屋结构、外观应采取县区住建部门推荐的户型图进行建设,建房质量和安全施工由镇政府(办事处)进行监管。
第十条 分散安置应在上年底前下达任务、当年11月底前建房达到入住条件、迁入新居,由居住地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逐户验收,合格后,报请县区移民办拨款,兑付建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户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搬迁的,每人给予1.5万元建房补助,属于避灾、生态类搬迁的给予每人0.8万元的建房补助。分散安置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分散安置户拆旧复垦奖励性补助标准按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户拆旧复垦奖励性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跨区域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搬迁安置工作,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地区的移民对象跨镇、跨县安置。如有跨省安置的,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政策。
第三条 跨镇、跨县区安置需选择进城入镇安置、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新建农村新型社区安置,不得分散安置。鼓励通过商品房结合安置。
第四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由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县区移民办复查,对搬迁对象资格进行审定。
第五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列入迁出地县区搬迁任务,由迁出地县区统计上报、发放补助。
第六条 对跨区域搬迁对象,根据其搬迁类型,按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建房到人补助办法”兑付搬迁建房补助。
第七条 对迁入地安置区已实施的小配套项目资金,可计入建房成本,由迁出地县区参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办法”第二条,兑付给跨县区搬迁群众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按照“原籍管理林和地、现居住地管理人和房”的原则,落实搬迁群众各项保障权益。市内跨区域安置对象社会政策衔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原籍地负责宅基地拆除、复垦,群众原山林土地权属不变,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迁入地解决搬迁户就近入学、医疗服务、社会政策接续等。跨市安置的按照迁入地有关社会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2016年已经列入迁入地任务的搬迁对象,由迁入地按政策补助。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
结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谋生能力的搬迁群众进城入镇,积极推进去库存和支持城市建设,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的原则,对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1人2.5万元标准补助,扶贫搬迁户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0.25万元标准出资,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到位的安置社区,可将按人补助的配套资金,以间接补贴、补差压价等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但不能简单的将这部分资金直接补助给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对避灾生态类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照每人1.3万元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对选择4层及以上单元式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增加补助0.5万元。
第三条 严控房屋面积,对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人均购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避灾、生态类同步搬迁对象购买商品房的,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四条 控制建房成本,与扶贫搬迁结合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与同步搬迁结合的商品房执行建设企业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取其下线价格为基准价。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有结合意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将存量普通商品房向县级住建部门书面申请与移民(脱贫)搬迁结合,明确结合的房屋位置、楼盘、规格、套数、价格,并提供决算验收报告。
(二)县区政府审定。县级住建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存量商品房进行严格审查、筛选,确保与移民(脱贫)搬迁结合的存量商品房“五证”齐全、选址科学、质量安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
(三)合理确定价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开竞价、低价竞得、主体承受、群众接受”的原则,采取多轮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房价,切实让利于移民(脱贫)搬迁群众。
(四)群众购房。由搬迁群众在政府审定的存量商品房项目自愿购房,并承诺接受小区物业及迁入地社区服务管理。
(五)验收付款。对纳入计划的两房结合安置项目,通过县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根据其实际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人数和同步搬迁人数,将补助资金全部支付给项目单位,并由搬迁群众对本户的补助资金签字确认。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
奖励性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移民(脱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工作,根据省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宅基地腾退的对象和实施主体为移民(脱贫)搬迁户,坚持政府主导、搬迁户为主体;适当补助、分类施策;统一验收、足额兑付;一户一宅、建新腾旧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县区政府是旧宅基地腾退责任主体,要组建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住建、国土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四条 地灾、洪灾搬迁户,做到即搬即腾退;其他搬迁户过渡期不超过3年,具体以腾退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第五条 旧宅基地腾退包括搬迁户原居住地旧房及其附属物。腾退具体面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实地测量确认。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验收后,由县区政府综合考虑贫困户旧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等因素,根据中省给予的人均1万元奖励性补助资金科学制定具体的差别化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补助到位。
第七条 避灾、生态搬迁户的旧宅基地腾退奖励补助办法由县区另行制定,资金自筹。
第八条 宅基地式安置的移民(脱贫)搬迁户享受腾退复垦补助时要除去新宅基地面积后计算补助(上楼安置的不在此列)。
第九条 旧宅基地腾退后,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复核认定,正式验收。
第十条 腾退的旧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对腾退复垦后的土地重新分配时,搬迁户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2016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