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正常的内部情况、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被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利益平衡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和就业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关系,搞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平衡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在征地的同时,要制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计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已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八)被征地农民享受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登记求职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 120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技能培训不超过400元,中级技能培训不超过600元,高级技能培训不超过1000元。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九)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监督机制。凡用地单位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通过一些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为主要任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就业。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环卫、道路养护、停车场管理员、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以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和发展中小型企业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通过发展民营经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快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郊区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通过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新领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劳务输出。广泛开展多方位的劳务合作,充分调动民间、政府间开展劳务输出的积极性,落实区域劳务合作协议,巩固、发展好京津就业市场。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到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包工程、土地、项目,以项目带动劳务输出。积极开拓东南沿海等地劳务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占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务市场。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支持被征地农民到国外就业。
(十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培训联动机制,提高他们的就业率。通过上述渠道,确保每户被征地农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
六、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推动制度建设。对规定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强制实行;对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直接纳入保障范畴。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提取的风险基金进入风险账户。建立养老待遇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和生活物价指数变动,适当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征地时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基础,确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本着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九)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的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办法等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认识参保意义,树立参保意识,积极参保。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二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二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十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十三)建立统计通报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计、通报制度,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的调研工作。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变化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十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