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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黑市政办规〔2016〕18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黑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规范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居民自行购买:政府搭建平台,在市场中组织房源并确定指导价,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库存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选择购买。
  (二)政府直接购置: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价格不高于相应区域内同类商品房的平均市价。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不需要安置住房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遵守征收补偿程序。
  第五条  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应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第三方进行市场综合价格评估。
  第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居民要求自行购买的,政府要搭建平台,在市场中组织房源并确定指导价,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选择购买。
  第八条  政府直购的安置房源,由棚改部门采取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房型、面积、价格、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满足被征收人多方面需求。
  第九条  政府直购的安置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110㎡范围内;
  (二)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报建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四)已竣工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资信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安置房的直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
  第十一条  货币化安置各环节要依法依规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购买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直接采购普通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下采购程序:
  (一)拟定方案。棚改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开展采购。安置房采购方案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棚改等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明确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户型面积、采购价格等,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确定。
  (三)锁定房源。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棚改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安置房预订合同,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所购安置房源的基本情况、套数与面积、拟购价格、安置房源建设标准、房款支付时间、安置房源质量要求、交付使用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和开发企业持预订合同到市房产部门办理安置房备案手续,锁定房源。锁定房源的控管期限一般与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一致。
  (四)选房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方法从锁定的房源选房,并与棚改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五)付款结算。承接主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承接主体按照安置房预订合同支付购房款,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的,由房地产评估公司结合市区房屋市场综合价进行评估确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按国家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棚改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拟定《黑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房产部门要畅通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在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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