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
〔2008〕5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发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所称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用:
(一)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人均补偿面积为 30 平方米;
2.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 820 元。
(二)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 32%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
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
30 平方米×820 元/平方米×32%。
(三)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补偿费的 25%,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0 平方米×820 元/ 平方米×25%。安置新村内供电到户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另行协商补偿。
(四)新村址征地报批、场地平整、高压供电等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
(五)搬迁管理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 2.8%支付。
(六)煤矿企业户均支付 1000 元,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七)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的人口,采煤企业按照人口出生率支付补偿费用,人口出生率以搬迁公告公布之日的上一年度市政府发布数据为准,补偿期限 2 年 6 个月,由搬迁所在乡(镇) 政府包干,统筹处理。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0 平方米×820 元/平方米×人口出生率×2.5(年)。
(八)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
乡(镇)、村工商企业及集体、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予以补偿。违章搭建、抢建的, 一律不予补偿。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企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四方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 二是县(区)国土、农业部门;三是县(区)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四是采煤企业。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居民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该村庄定点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为 7 天。核查小组应当将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公布于众,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 将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 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1.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2. 因上学户口外迁、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3.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4. 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5. 独生子女户,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 1 人(增加人口不补偿综合调节费);
6. 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属
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7.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
1. 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2. 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3. 在正式核查之前已死亡的;
4. 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
1. 子女年满 18 周岁的,年龄计算截至搬迁公告公布之日 2 年后的对应日;
2. 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实际在被搬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 前,即 199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居住且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
3. 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上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外迁人员,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搬迁通报。采煤企业负责提前 3 年将采煤塌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
(二)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自接到通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三)普查及协议签订。
1. 外业调查;
2. 内业算账;
3. 完成塌陷区搬迁村庄方案和新村选址、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搬迁村庄新村选址,以无煤稳定区域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县(区)沉治、国土和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确定。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相关费用;
4.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上述四个环节在搬迁公告发布后 1 年内完成。
(四)新村建设。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区)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镇建设。采煤企业及时支付费用,所有补偿资金在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拨付到位。县
(区)政府应当在村庄搬迁协议签订后的 1 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
设任务,有高层建筑的安置项目要在 1 年半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
任务,建设完毕后 6 个月内组织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完成原有村庄房屋拆除。
第六条 采煤塌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美好乡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第七条 新村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其中,城
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15%。
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在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 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
第九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县(区)、乡(镇)政府应当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区)、乡镇政府,给予
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 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县(区)、乡镇政府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采煤企业必须坚持“先搬后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落实“先搬后采”且履行村庄搬迁应尽职责的有关采煤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因采煤企业在未完成搬迁的村庄下采煤造成损失的,或者采煤企业未履行村庄搬迁应尽职责而造成村庄搬迁不能按时完成,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 知》(淮府办〔2011〕104 号)同时废止。对已进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地、企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