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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

淮南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四个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淮南市2016年城区公厕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淮南市小街小巷整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淮南市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       
 
 
 


淮南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营造整洁美观、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六城同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等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创建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真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统筹谋划、持续推进、全面完成辖区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联合整治”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整治工作。
(二)典型带动。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三)居民参与。在整治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小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长效管理。完成综合整治的小区,要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下,根据业主意愿,通过专业物业管理、社区统一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等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三、整治重点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地下室、拉建围墙(围栏)等行为;
(二)产生环境噪声、超标排放油烟的;
(三)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部位、公共区域的;
(四)乱堆乱放、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乱停放车辆、乱扔垃圾、损坏小区道路、张贴涂写各类小广告、垃圾清运不及时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及私搭乱建清理和拆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排查突出问题,确定治理对象名单;定期研究分析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报告小区内乱搭乱建、毁绿圈地、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违法行为;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指定有关社区居委会牵头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二)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油烟噪声扰民、圈地毁绿、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问题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工作;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筑(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对参与和纵容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依法吊销其资质;对因加建、拆改房屋引起的房屋安全问题进行查处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意见。县(区)房管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同时,市、县(区)房管部门还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未按要求履行巡查、制止、报告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办理资质年检和晋级,并暂停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监管,对实施违法建设的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四)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经环保部门监测认定的噪声油烟扰民等违规违法问题;指导、协调环卫部门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推行卫生服务物业管理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小区环卫设施、垃圾收集清运等工作符合规定标准。
(五)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加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利用违法建设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并产生噪声油烟污染的情况进行监测;协同房管、工商(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和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造成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限期变更经营场所或注销登记。
(八)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住宅小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分贝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行为;负责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时维持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对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
(十)供水、供气、供电部门:依法停止对住宅小区违章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服务,配合做好私搭乱建的拆除工作。
五、实施步骤
  整治活动从2016年3月下旬启动,至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0日)。
1.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发布《关于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的通告》。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作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领导,确定牵头部门,指定联络人员,组织召开辖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动员大会。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违法违规行为人自行整改,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对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噪声油烟扰民、侵占公共部位(区域)、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以及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及卫生环境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开展整治做好准备。摸底调查情况应及时上报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房管、环保、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从新建小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入手,有计划、分阶段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及私搭乱建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综合整治通告规定,限期自行清理或拆除。
2.对逾期拒不清理或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3.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它共有部分,以及其它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阶段(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各县区(管委会)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通报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2.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牵头,对未按照规定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实施及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办理资质年检、晋级和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并将其失职行为处理决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同时取消参与违法建设或协助实施违法行为的物业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在辖区住宅小区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定期会商机制,共同协调化解小区矛盾,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
4.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的日常监管,维护整治成果,确保把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综合整治工作进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督促、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的检查整治,并现场督办解决重点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要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健全完善联合巡查、防违预警、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实现对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要注重解决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媒体曝光、上级转办、案件移送等问题,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情况,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推动工作有效衔接、协调运转。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投诉久拖未决等涉及多部门管理责任的重点问题,要及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每两周向市政府上报一次整治进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并及时将整治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市监察部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单位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中敷衍欺瞒、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
 
附件: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祖保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立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  剑  市房管局局长
李  辉  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洪  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东矿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郭  宁  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李艳辉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吴俊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传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姚国辉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  筠  市城管局副局长
石  峰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总经理
孔  斌  淮南首创水务公司总经理
惠兆月  淮南中燃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李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姚国辉、洪涛、王筠任办公室副主任。
 
 
 
 
 
 
 
 
 
 
 
 
 
 
 
 
 
 
 
 
淮南市2016年城区公厕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解决我市城区新建公厕不足、老旧旱厕较多,缓解市民“如厕难”问题,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摸底上报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六城同创”活动,从加强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能力出发,争取到2016年底,完成新建公厕33座、改造旱厕79座任务,基本消灭主城区旱厕,有效缓解市民“如厕难”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任务分配
在寿县、凤台县、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区范围内实施(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三、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城区道路两侧、绿化带、绿地及其它街头空地,因地制宜推进新建公厕规划、建设工作。
(二)全面排查,应改尽改。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摸底上报的旱厕数量,做到具备条件的应改尽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改造的,要向周边居民解释说明。
(三)各负其责,县区实施。新建公厕和旱厕改造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新建公厕及旱厕改造进行选址,并做好规划审批服务;市建委负责做好接水、接电、排水及周边绿化等施工协调;市供电公司负责无市政管网路段的电源接入;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一调度;市城管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和资金拨付。
四、经费安排
(一)新建固定式公厕及旱厕改造每座控制价不超过15万元,其中包括供水、供电、排水及相关附属工程等费用,最终以审计决算为准。
(二)公厕建设、改造完成后,其日常保洁管理维护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三)改造经费,市辖河南四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适当倾斜西部城区;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资金自筹,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阶段(2016年3月25日—4月30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选址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5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新建公厕及旱厕改造任务指标,分阶段开展公厕建设、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并投入使用。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新建公厕、旱厕改造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区、管委会做好资料收集和项目审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厕建设和改造旱厕,是落实“六城同创”的具体措施,是利民、惠民的好事实事。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城区公厕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全市新建公厕及旱厕改造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强力推进公厕建设改造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倒排工期,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压茬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建设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三)坚持标准,规范管理。建设改造竣工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的公厕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新建公厕保洁管理,由市城管局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向社会购买服务,实行免费开放。市城管局要完善公厕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考核,提高公厕管理水平。
 
附件:淮南市2016年城区公厕建设改造任务分配表
附件
 
淮南市2016年城区公厕建设改造任务分配表
 
单位:座 
 
序号 单位 任务指标 小计 备注
新建公厕 旱厕改造
1 寿县 2 11 13  
2 凤台县   3 3  
3 田家庵区 8 27 35  
4 大通区   2 2  
5 谢家集区 11 4 15  
6 八公山区   9 9  
7 潘集区 2  15 17  
8 毛集实验区   1 1  
9 经济技术开发区   7 7  
1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0   10  
合计 33 79 112  
             
 
 
淮南市小街小巷整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
(2016—2018)
 
为切实解决市区范围内小街小巷道路破损、设施功能缺损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完善市政建设“最后一公里”,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完善功能、提升环境,务求实效、节约资金,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从2016年起,通过连续三年对市区小街小巷实施以道路维修为重点的集中整治,切实解决路不平、水不畅、灯不亮等老百姓切实关心的“家门口”问题,达到“路面平、排水畅、路灯亮、功能全”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品位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内容
全面实施道路维修改造、路面硬化、排水改造、人行道改造、绿化补植、新建路灯、完善设施等工程,统筹解决各县区城区范围内小街小巷路面破损、排水不畅、路灯不亮、设施缺失等问题,彻底清理街巷内的垃圾和杂草,有效改善小街小巷脏乱差现象。对小街小巷的大修项目、人行道改造等要尽可能采用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产品,体现海绵城市的技术和理念。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主体
(一)市政府成立小街小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市文明办、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二)本次小街小巷整治工程按照属地整治的原则,由各县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自行组织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工程资金,市辖河南四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适当倾斜西部城区;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资金自筹,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予以适当奖励。三年整治期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每年整治小街小巷8万平方米左右。对城市老旧小区范围内的小街小巷,应纳入省级民生工程“城市老旧小区治理”项目中,作为省级民生工程统筹实施、统一安排资金,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各县区、管委会根据上报的应整改小街小巷条数,制定上报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批准后,下达年度建设任务书,由各县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资金拨付:市政府承担的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各县区、管委会每年度对整治工程立项后,由市财政、市城管局先按立项批复预拨一定数额启动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完成后,再根据决算审计价由各县区财政统一与各街道结清工程款项。
(三)结算依据:根据安徽省市政维修定额、材料按施工期间信息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每个项目需所在县区签字确认;审计要求台账齐全,对于大修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结算审计资料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执行;对于小中修项目,除基本资料外,需按“四张照片一张表格”整理成册。(四张照片,即破损的区域位置照片、改造前带标尺尺寸的照片、改造施工过程中的照片以及改造完成的竣工照片;一张表格,即提供一张改造破损点的汇总表。)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当年4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对辖区小街小巷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整治工程计划,根据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计划排出工作进度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立项、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招标阶段(当年5—6月):各县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监理、施工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整治实施阶段(当年7月—10月):各县区、管委会按照整治工程的要求和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对辖区内的小街小巷进行全面整治。
(四)验收考核阶段(当年11月—12月):工程完工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文明办、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照改造实施标准,对各县区、管委会小街小巷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小街小巷综合整治是政府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实事工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小街小巷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位推动,大力实施;要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进度表,明确任务内容、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小街小巷整治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支持配合县区实施整治工程,确保协同作战、合力推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量核准和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要妥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宣传小街小巷改造重大意义,为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精心设计,创新理念。各县区、管委会在制定整治工程时,应做到详细踏勘道路现状,因地制宜确定合适方案。设计标准要适当提高,并具有一定前瞻性,尤其是对地下雨污水管道、路面结构的设计质量,要能满足未来一定时期内的使用需求。同时在制定整治方案时要融入“海绵城市”设计理念,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
(四)文明施工,严抓质量。各县区、管委会在实施小街小巷整治工程时,要避开群众出行高峰期,保证居民的正常通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在作业区设置好安全维护和警示标志;建筑材料要集中堆放,落实好围挡、覆盖等措施;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留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全程监控,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分部工程完成后以及隐蔽工程回填前,必须进行工序验收并留好图像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五)整理资料,及时归档。各县区、管委会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整理成册,形成台账存放保管。其中,大修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规定提供决算审计资料;小中修项目要提供“四张照片、一张表格”。
(六)强化后续管养,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本辖区内小街小巷养护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养护资金,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和修补,确保实现功能完好、排水畅通,路面整洁、通行安全的目标。
 
附件:各县区、管委会应整改小街小巷汇总表
 
 
 
 
附件
 
 
 
 
 
各县区、管委会应整改小街小巷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应整改小街小巷条数 备注  
 
1 寿县 99    
2 凤台县 23    
3 大通区 5    
4 田家庵区 13    
5 谢家集区 42    
6 八公山区 44    
7 潘集区 20    
8 毛集实验区 3    
合   计 249    
 
 
 
 
 
 
 
 
 
 
 
 
 
 
 
 
淮南市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摊群点规范化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现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六城同创”活动总体工作部署,坚持城管牵头、属地实施,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摊群自治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摊群点经营活动,努力实现“流动摊点固定化,固定摊点规范化,规范摊点精品化”,为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全面推进“六城同创”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包括寿县、凤台县、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科学规划摊群点设置区域,明确摊群点设置标准,坚持摊群点管理要求,逐步实现全市摊群点布局科学合理、设置相对集中、管理规范统一、环境整洁有序、服务便民利民的目标,从而为完善摊群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秩序打下扎实基础。
三、整治内容
  在对现有各类摊点进行摸底登记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相对集中的经营区域,明确摊群点设置标准,坚持摊群点管理要求,教育、引导现有各类摊点按照管理要求就近纳入摊群点进行规范化经营。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一)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的各类摊点;
(二)未按要求在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区域内经营的摊点;
(三)不符合摊群点管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各类摊点;
(四)有店面的商铺倚店经营、出店经营、乱搭建、乱堆放、乱倒杂物等行为;
(五)无店面的各类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倒杂物、乱泼污水、乱排油烟等行为;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绿地、游园等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摊点。
四、整治标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经批准设置的摊群点须在划定的地点范围内,按指定时间经营,不得超占面积,越界经营。
(二)各类摊群点要按照指定地点规范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动、改变、调换经营场地,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不擅自转让或外租摊位。
  (三)各类摊群点严格执行“三定六统一”的管理标准。“三定”即定人员、定地点和定标准;“六统一”即统一规格亭棚、统一桌椅板凳、统一地面保洁、统一灯箱招牌、统一入退时间和统一设置垃圾容器。
    (四)临时性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上市、延时退市。原则上,早餐摊点的退市时间为:每日上午9:00之前(双休日及节假日延长至9:30);午餐盒饭的上、退市时间为:每日中午11:30—13:30;夜市饮食摊点的上市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18:00,其余时间为17:30;重大会议、节庆活动期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调整摊群点营业时间。
(五)各类摊群点经营者自觉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不乱停乱放等,不占用、毁损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保持摊群点责任区内卫生环境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六)饮食摊点在经营活动期间,须自备有足够容量的垃圾容器和泔水桶,地面无明显油渍,使用清洁燃料;严控营业噪声,严禁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摊点必须采用无油烟烧烤灶具;规范收集和处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倒入城市排水管网。
    (七)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摊点应配备防油去污设备或自行配备毡布,防止污染路面。
    (八)季节性瓜果摊点应在城市管理部门设定的各临时瓜果销售点内经营,有序摆放,并自备垃圾容器,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九)摊群点经营活动应做到不影响行人和交通,确保用电、消防等安全,不损坏道路、给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
2.负责组织本县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现有的各类摊点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辖区内摊群点规划设置方案,重新确定辖区各类摊群点设置区域,将各类摊点就近纳入摊群点实行相对集中和规范管理;
3.负责组织本县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擅自设置、拒不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或达不到管理要求的摊点依法予以取缔;
4.负责对辖区各类摊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市城管局
1.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摊群点规划设置意见进行实地勘察,提出有关意见;
2.负责督促、推动各县区(管委会)开展摊群点规范设置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行摊群点自治,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督察各县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各类出店经营、倚店经营、跨店经营、摊点越线经营、乱堆放、乱搭建、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排油烟等违法行为。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县区(管委会)工作部署开展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整治活动;
2.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安排各县区公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整治活动;
2.负责对整治活动提供执法保障,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城乡规划局
1.负责明确道路红线,为各县区(管委会)合理规划设置摊群点提供规划依据;
2.负责对各县区(管委会)提出的摊群点规划设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城乡建设委
1.负责指导、帮助各县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置固定摊群点所需的排水设施;
2.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毁损、油污污染市政园林设施设置摊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修复,修复费用由侵占、毁损、污染市政园林设施的责任人承担。
(七)市供水、供电单位
1.负责配合各县区(管委会)解决统一规划设置固定摊群点所需的供水、供电问题;
2.负责配合各县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违规设置的摊点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六、整治步骤
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摸排规划阶段(2016年3月25日—4月10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确定牵头部门,指定联络人员,组织召开动员会。制作、发放《致全市摊点经营户的一封信》,积极向各类摊点经营户宣传此次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教育和引导现有摊点经营户按照整治标准进行整改,进入划定的摊群点区域规范经营;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对整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县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摊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汇总(包括经营种类、有无门面、占道地点、规模、经营时段等),并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阶段开展集中整治及规范管理打下基础。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摸清现有摊群点的设置区域,并按照“分类设置、合理布局、集零归群、方便群众”的原则,提出本辖区摊群点的规划设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
4.各县区(管委会)规划设置的首批新摊群点原则上不少于2处,经营户总数不少于100户(对辖区摊群点实际数量较少,达不到规模要求的,报经市城管办同意,可作适当调整)。在新规划设置的摊群点基础设施上要加大财政投入,实现摊群点提档升级,也可实行市场化运作,努力打造成为本辖区“精品”摊群点,并逐步推广。
(二)规范管理,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1日—7月10日)。
1.由各县区(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摊点就近进入统一规划设置的摊群点区域内规范经营,并自觉遵守摊群点管理规定。
2.由各县区(管委会)城管部门牵头,辖区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参与,对辖区违规经营的各类摊点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进入摊群点内经营或达不到摊群点规范经营管理要求的,由县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向摊点经营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管理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集中整治后,各县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要明确各摊群点管理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摊群点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规范经营;同时与各摊群点经营户签订摊群点自治管理协议书,确定摊群长,推行摊群点自治,提升摊点经营户规范经营意识,防止出现“回潮”现象。
4.各县区(管委会)规范设置的摊群点要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明确摊群点位置、群内摊点总数、摊群长、自治管理协议、管理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强化社会监督。
(三)总结验收,长效管理阶段(2016年7月11日—8月31日)。
1.由市整治摊群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各县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设置的首批新摊群点经验,做好统筹规划,确保今后每年规划设置不少于2处新摊群点,尽快完成辖区各类摊点的“安家”工程,全面实现摊群点的提档升级。
3.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由市整治摊群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出台《淮南市摊群点管理办法》,为各县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加强摊群点日常管理,巩固整治成果提供依据,全面实现我市摊群点长效化、规范化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整治摊群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进一步加强整治工作的实施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联系人:张丙祥,联系电话:18955478105,邮箱:749984156@qq.com),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部门要把该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任务,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保障,落实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摊群点整治工作上要加大人、财、物等各项投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及时依法处置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确保摊群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文明执法。整治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了解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做好摊点经营户的教育、劝导工作,争取摊点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在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管理矛盾。

(四)加强督查,跟踪问效。市城管办将摊群点整治工作列为重点事项,定期组织人员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数字城管考核系统予以考核计分。同时将督查考核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对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督查考核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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