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淮发〔2015〕38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完成列入全省3000个贫困村的所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自愿实施改造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存量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政府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具体标准按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确认程序。加强农村贫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信息比对,县区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逐一核实农村贫困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有危房改造需求的贫困户基本情况,及时完成信息对比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纳入危房改造计划。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合理选择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贫困户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贫困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方式,整合使用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灾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采用与易地扶贫搬迁相结合、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各级尤其是县区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
(五)注重工程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县区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应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地震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督查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扶贫、民政、国土资源、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严格资金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地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农户档案。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