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⑵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⑵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⑶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够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区、冷水滩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不得低于85%。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其标准可以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85%。
各县(管理区)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没有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房城乡建设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各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范围,由各县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散迁建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9〕
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设施重置价补偿标准
3.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4.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
补偿
价格
(元) |
主要特征 |
钢 混
结 构 |
1350 |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砖
混
结
构 |
一等 |
1050 |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二等 |
1000 |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三等 |
950 |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砖木
结构 |
一等 |
800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二等 |
750 |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三等 |
700 |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土木 结构 |
一等 |
600 |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
二等 |
550 |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
三等 |
500 |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简易 结构 |
一等 |
300 |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
二等 |
200 |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三等 |
100 |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
备注: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设施重置价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备注 |
挡土墙
护坡 |
砌浆水泥沟缝 |
m3 |
220 |
条石护酌减,水泥粉面每m3增加5元 |
干砌水泥沟缝 |
m3 |
180 |
块石预制砖墙 |
m |
330 |
|
围墙 |
24眠墙 |
m2 |
80 |
有水泥粉面的每平方米墙加8元,墙面粉白灰的每平方米墙加3元。 |
24斗墙 |
m2 |
60 |
18墙 |
m2 |
50 |
土砖墙 |
m2 |
40 |
水泥坪 |
m3 |
300 |
|
砖石水渠 |
m3 |
150 |
|
水池 |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
m3 |
400 |
|
混凝土 |
m3 |
500 |
|
沼气池 |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
m3 |
400 |
|
混凝土 |
m3 |
500 |
|
粪池 |
土涵 |
m3 |
35 |
|
三砂 |
m3 |
50 |
|
砖砌粉水泥 |
m3 |
80 |
|
压水井 |
¢1.8米以上 |
口 |
|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1.8米以下 |
口 |
2000 |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300元,废弃不用不予补偿。 |
红薯窖 |
|
m3 |
400 |
|
水泥电杆(8m以上) |
根 |
800 |
含配件 |
水泥电杆(8m以下) |
根 |
400 |
含配件 |
水泥电杆(5m以上) |
根 |
200 |
含配件 |
附件3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1000元/户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600元/月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