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00020 湘政函〔2014〕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益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的请示》(益政〔20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附件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 征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对拟征地公告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条 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拆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经公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
(二)腾地期限;
(三)违约责任;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
被征收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土地界址不清或权属、地类、面积等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勘界。
第十四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1)。
(三)混栽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六)经市、县(市区)林业、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2)。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补偿(附件3)。
房屋征收采取收购方式补偿,补偿款支付到位后房屋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由征拆机构处置。被征收人选择自拆方式拆迁的,建(构)筑物残值自行处理。
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择收购或自拆方式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60元/㎡,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面积除外)计算奖金。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未按期腾地的,不得奖励。
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幅度。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
(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
(四)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特殊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折旧后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作自营商业铺面的,按住宅补偿。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近三个月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50元/㎡的补偿,商品和营业用具等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
仍在正常生产的乡(镇)村所属企业的房屋被征收的,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实际岗位所需人数或征收时前3个月在岗平均人数核定停业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1300元/人·月,补助费一次性给付,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协议使用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一条 征收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
搬家费为1300元/户,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费为600元/户·月,城市规划区内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城市规划区外过渡期不超过9个月。
搬家费和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被安置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同一栋房屋有2户以上家庭成员住户的,凭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征拆机构认定后,可分户享受搬家费、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经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有专业养殖场所的规模化养殖户,按养殖规模补助转运费(附件4)。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
城市规划区内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迁葬。实行统一迁葬的,迁坟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农田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实际蓄水量支付13元/m
3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按本办法规定补偿。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
第二十九条 征收特困户房屋,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5.5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征拆机构核准后,可以补贴至5.5万元。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后,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由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具体安置方式和标准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按照镇、村规划实行调地安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多户联建方式安置,不具备集中多户联建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一户一基安置。
因征收土地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镇、村规划落实住房安置方案。
经批准的住房安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被安置对象应当服从安排进入安置区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以及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可享受安置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后,凭当地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户安置。
(二)年龄满60周岁以上的不单独安置,子女安置时可随其增加30平方米安置用地面积。
(三)征收前已离婚一年以上,一方没有住房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进行安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予安置:
1.被征收人另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征收的;
3.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重建安置补助。
城市规划区内重建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万元/户,由安置房建设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城市规划区外重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采取集中安置的补助4万元/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采取一户一基安置的补助2.5万元/户。
安置房建设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重建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安置区内需拆迁房屋和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住房安置纳入该安置区统一安置。
安置用地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总成本。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二)擅自设置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围攻、谩骂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家禽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5.迁坟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年产值标准 |
补 偿 标 准 |
水田 |
1980 |
按被征用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按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
旱地 |
1260 |
按被征地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一年以上的,按年产值标准补偿。 |
鱼塘 |
2640 |
按被征鱼池所属类别,按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池、鱼种池、亲鱼培育池按年产值标准的120%予以补偿。鳖、龟、蛙类特种养殖按年产值标准的140%-160%补偿。 |
水塘 |
1848 |
按鱼塘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0%补偿。 |
水库湖泊 |
1320 |
按鱼塘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亩
类 别 |
苗期、
管理期 |
产果期 |
说 明 |
果 园 |
5500 |
12000 |
1.苗期种植密度1000株/亩,管理期种植密度400株/亩。2.产果期含无果期和挂果期,无果期下浮10%。3.桔类种植密度按80株/亩,桃、苹果、李、柚、奈李、板栗按100株/亩;葡萄按200株/亩。4.需成片不能有其它杂树,不成片的按林地补偿。 |
一般茶叶、油茶、油桐、金银花、木本药材等经济作物 |
4500 |
1.新植良种油茶林、标准化茶园补偿标准上浮30%。2.以省定油茶育苗定点单位或县(市区)以上林木种苗站发放的“良种苗合格证”为认定依据。 |
林
地 |
竹林和人工营造的用材林 |
4500 |
竹林需立竹达到150根/亩。 |
天然松、杉、阔用材林 |
3000 |
疏残林 |
1500 |
附件2
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直径(cm) |
计算方式 |
征收补偿标准 |
备 注 |
Φ3公分以下 |
按亩计算 |
5000元/亩 |
每亩700株以上 |
Φ4 |
5500元/亩 |
每亩500株以上 |
Φ5 |
6000元/亩 |
每亩400株以上 |
Φ6 |
6500元/亩 |
每亩300株以上 |
Φ7 |
7000元/亩 |
每亩200株以上 |
Φ8 |
7500元/亩 |
每亩150株以上 |
Φ9 |
8000元/亩 |
每亩100株以上 |
Φ10 |
8500元/亩 |
每亩80株以上 |
Φ11-2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20元 |
120-300 元/株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0.8-1.2米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5.直径每增加Φ1cm,补偿标准将在相应范围内提高。 |
Φ21-3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50元 |
350-800元/株 |
Φ31-4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60元 |
860-1400元/株 |
Φ41-5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70元 |
1470-2100元/株 |
Φ51-6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80元 |
2180-2900元/株 |
6.人工绿化花坛及其他绿化造型,按绿地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偿。
7.按亩算需达到规定株数,未达到规定株数的,按实际数量打折。
8.有工商、税务登记的花卉苗木公司或经有权单位批准备案的苗木种植户。
9.美化、绿化环境的移栽苗木、花卉。
10.耕地植树,按林地补偿土地征收款。
11.抢栽抢种不予补偿;死树不予补偿。 |
Φ61-7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90元 |
2990-3800元/株 |
Φ71-80 |
每增加1公分增加100元 |
3900-4800元/株 |
Φ81及以上 |
每增加1公分增加110元 |
4910元/株及以上 |
苗木移栽后养护补助表
移栽月份 |
按总额补偿 |
备 注 |
6、7、8、9 |
30% |
|
其余时段 |
10% |
|
注:为减少苗木死亡,按苗木移栽季节给予苗木移栽后的培育养护补助,补助标准按苗木移栽补偿额为基数计算。
附件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
类别 |
结构装饰要求 |
收购标准 |
自拆标准 |
砖混
(厂房) |
一 |
24厘米眠墙,标准梁、柱;内外墙粉水泥灰;现浇钢丝网屋面;水泥地面;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现浇天沟;砖砌明沟排水;横跨度在8m以上;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m以上。 |
1100 |
935 |
砖混
(厂房) |
二 |
24厘米眠墙;内墙粉水泥灰;普通木屋架;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瓦屋面;水泥地面;砖砌明沟排水;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m以上。 |
930 |
790 |
砖混(部分框架) |
三 |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开挖基础,承台、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满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装饰吊顶;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1020 |
870 |
砖混 |
四 |
1.桩基础或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固定壁柜;有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930 |
790 |
砖混 |
五 |
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眠砖墙、部分空斗砖墙,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墙、过梁、挑梁、砼或砖柱、天沟;有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2米以上。
3.外墙部分粉饰,有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为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地面。
5.木制角线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850 |
720 |
砖木 |
六 |
1.深度在1.5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4.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680 |
600 |
七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粉饰。
4.普通内墙粉饰、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600 |
510 |
砖(土)
木 |
八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或承台。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在3.4米以上。
3.室内地面为水泥或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门窗齐全带纱;室内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510 |
430 |
土(全)
木 |
九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或承台。
2.空斗砖墙,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在3.4米以上。
3.室内地面为水泥或部分瓷砖;门窗齐全带纱;室内粉饰。
4.有厨房、卫生间设施;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420 |
360 |
杂屋 |
十 |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室内外有粉刷;水泥或部分瓷砖地面;门窗齐全;有隔热层,屋面完整,高度3米以上。
3.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280 |
240 |
棚屋 |
十一 |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
2.一方或一方以上有围护墙;屋面完整,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有水、电在使用。
3.水泥地面或其他地面。 |
140 |
120 |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砖木结构厂房按砖木结构(六、七、八)标准进行补偿。
4.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房屋成色勘估表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25年 |
完好房 |
十成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5年以内 |
3年以内 |
九成 |
9-16 |
7-12 |
6-10 |
4-6 |
基本完好房 |
八成 |
17-24 |
13-18 |
11-16 |
7-9 |
七成 |
25-32 |
19-24 |
16-20 |
10-12 |
六成 |
33-40 |
25-30 |
21-25 |
13-15 |
一般损坏房 |
五成 |
41-48 |
31-36 |
26-30 |
16-18 |
四成 |
37-42 |
31-35 |
37-42 |
19-21 |
严重损坏危房 |
三成及以下 |
57年以下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22年以上 |
说 明 |
1.房屋经过翻修改建的,按新结构和成新勘估;
2.房屋经过大、中、小修的,仍按原结构和原使用年限勘估,但大修可提高四至五成,中修可提高二至三成,小修可提高一成;
3.如虽然使用期长,但由于管理养护好,成新度过高的房屋,可以提高成新一至二成;反之可以降低成新一至二成。 |
附件4
家禽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品 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猪 |
幼崽 |
30元/头 |
1.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养殖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不予补偿;
3.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
成年 |
80元/头 |
孕期 |
500元/头 |
鸡、鸭、鹅等家禽类 |
2元/只 |
说明:孕期母猪需出示有效接种证明。
附件5
迁坟补助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迁
坟 |
土坟 |
单冢(含碑) |
1000 |
单冢(不含碑) |
800 |
水泥石砌坟 |
单冢(含碑) |
1800 |
单冢(不含碑) |
1600 |
骨灰盒(坛)坟 |
|
400 |
附件6
室外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位 |
收购补偿(元) |
说 明 |
24眠墙 |
m2 |
12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24有眠斗墙 |
m2 |
7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13墙 |
m2 |
45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土筑墙 |
m2 |
38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粉灰墙面刮瓷涂 |
m2 |
4.5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墙面贴瓷(釉)面砖 |
m2 |
55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墙面贴马赛克 |
m2 |
6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注:凡利用旧砖、节砖、泥浆砌墙体,按各单项标准的30%减扣。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收购补偿(元) |
说 明 |
晒
坪 |
水泥坪 |
m2 |
65 |
厚度不少于8厘米 |
三合土坪 |
m2 |
35 |
厚度不少于8厘米 |
土坪 |
m2 |
20 |
|
道
路 |
土路 |
m2 |
20 |
只限机耕道 |
泥沙卵石道路 |
m2 |
45 |
|
炉碴碎石道路 |
m2 |
38 |
|
砼道路 |
m2 |
75 |
|
砌
石 |
片石砌挡土墙 |
m2 |
220 |
浆砌 |
片石砌挡土墙 |
m2 |
170 |
干砌 |
片石护坡 |
m2 |
92 |
浆砌 |
片石护坡 |
m2 |
74 |
干砌 |
|
砖窑、窖 |
座 |
600 |
|
水
池 |
水池、粪池 |
m3 |
150 |
砖砌粉水泥,1-5m3以内 |
水池、粪池 |
m3 |
110 |
砖砌粉水泥,5-10m3以内 |
三砂池 |
m3 |
55 |
10m3以上部分按30元/m3计算 |
井 |
沼气池 |
套 |
4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红砖水井 |
m |
300 |
包括抽水设备 |
土井 |
m |
180 |
|
钻孔井 |
个 |
3000 |
包括抽水设备 |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
砖砌暗沟 |
m |
50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暗砼涵管Φ30cm |
m |
4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暗砼涵管Φ50cm |
m |
78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暗砼涵管Φ80cm |
m |
10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铸铁管Φ10cm |
m |
10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塑料管Φ10cm |
m |
50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注:对达不到灰、浆砌体和粉灰要求的水泥池,按各单项标准的30%扣减。
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装移等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网络 |
户 |
400 |
同上 |
空调 |
台 |
200 |
同上 |
三相电表 |
户 |
4800 |
同上 |
电力、通信等杆线占地建设补偿标准
地 类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备 注 |
水 田 |
每一组孔(洞) |
450 |
含拉线、埋桩 |
旱 土 |
300 |
其他地 |
180 |
说明:适应于不征收土地的一次性补偿。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