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佳木斯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佳木斯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购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特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市区范围内除定向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的房源外,由政府统一购买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存量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公租房、符合棚改安置标准的存量房、在建期房或定建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区政府为购买安置房的实施和责任主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购买工作。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应遵循按需购买原则,在充分调查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基础上,统筹考虑安置房源的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条件,由各区政府与回迁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确定购买安置房房源。
第五条 根据房源情况确定安置房购买价格:
(一)待售存量商品房按照市财政、物价监管、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核定的该商品房项目最近三年销售平均价下浮10%确定项目报价上限,实际交易价格按照采购价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配建的公租房,购买价格按市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公租房合同购买价格执行。
第六条 棚改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以下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传统的货币补偿安置。
(二)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回迁安置。实施主体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市场存量商品房或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正在建设的期房作为安置房,也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意向购买框架协议定建安置房,购买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由开发企业建设并按协议要求按期交付房源。
(三)政府搭建平台团购安置。即政府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招标入围,组织被征收居民以团购形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被征收居民与所在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宅购买协议。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七条 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协商选择购买意向房源(包括存量房、期房或定建房),意向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中、小户型要求;
(三)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建成后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成后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开发资质、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法律纠纷,且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信息表》,载明套数、户型、楼层、面积等信息;各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源信息签订意向购买框架协议,并将意向房源信息列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各区政府与回迁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征收户数、项目总投资、过渡期限等;
(二)待安置户或棚改征收户安置房需求情况,包括区位、套数、户型、面积等;
(三)购买房源的资格条件;
(四)拟购买项目房源信息,包括在建项目或定建项目的竣工交付期限;
(五)购买方式、购买时限、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支付使用程序。
第十条 安置房购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购买工作,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在多家企业报价符合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回迁入住时间等因素,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确定后,由各区政府与开发单位签订框架协议,购房款按照房源交付进度拨付给开发企业,协议应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购房套数、购房户型、楼层、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住房交付时限等。以各区政府与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负责将最终房源信息报市不动产管理局,由其采取预备案措施锁定房源。
第十三条 售房开发单位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房源后,各区政府应按照与被征收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开组织分配并与回迁居民签订回迁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负责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将项目安置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享受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区政府按本办法购买的棚改安置房享受建设棚改安置房税收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购买安置房按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已购安置房价高于征收方案规定补偿额度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补偿额度部分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棚改回迁居民选择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该安置小区内其他商品房同样办理商品房房照。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购买安置房及安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市审计局对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市新时代城投集团负责向国开行等金融部门争取资金,用于购买政府投资棚改项目安置房,并按照区政府购买进度及时拨付购房资金。
(四)市住房保障局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的汇总、衔接、备案等工作。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购买工作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市所属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安置房购买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