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0〕29号),现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重新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参照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国有土地商业用途级别范围,确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二、分等年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20-6元,其中:一等20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5元/平方米、四等12元/平方米、五等9元/平方米、六等6元/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一、二等土地等级范围内的执行一等年税额标准,其他土地等级范围内的用地执行二等年税额标准。
本范围和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