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维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际,现对《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违章建筑,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二、对有合法证照房屋附带新建违章建筑(包括新建二楼)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认定后,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无偿拆除违建部分,有产权证照部分按法律政策执行,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在强制执行时一并拆除。
三、对持有老房照的新房屋,属于倒塌、火烧翻建和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提供本地户口和房主本人身份证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其原有房照面积,多盖面积不予补偿;属于新建、抢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无偿拆除。
四、对特困户和精神病类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应首先保证其居住权,按照拆迁政策拆迁后,拆迁人向其所在区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补贴,由区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按照政策给予补助。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