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发〔2015〕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推进城区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佳木斯市推进城区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全面启动和有序推进我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我市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引导,精心组织,争取国省的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凡利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交由市场解决。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要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我市总体发展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搬迁改造的方向和目标,统筹安排规模和时序,努力探索各具特色的搬迁改造方式。
(三)创新模式、增强动力。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搬迁改造的动力。
(四)注重实效、稳妥推进。企业搬迁要注重与技术改造、改制重组相结合,注重扩大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做好沟通协调、宣传引导和善后补偿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把好事办好。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城区老工业区的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凝聚各方共识,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要就地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搬迁安置安全、卫生及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对异地迁建企业,要注重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争取支持。对已关停企业,要注重盘活企业用地和生产设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免费培训、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
(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企业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搬迁改造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相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及绩效考核机制。
(四)培育发展新产业。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根据城区老工业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完善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加强路网衔接连通。加大消防、防洪、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与结构变化,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加强节能改造,对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政府投入,加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六)治理修复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环境整治和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加强绿地、公园建设,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传统街区改造构筑特色生态景观。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场地污染者或使用者治理修复责任。对于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在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企业应制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的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责任方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于保留的工业建筑物,应调查其污染状况并评估其再利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探索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积极争取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大型商业银行为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对搬迁改造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八)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高度重视城区老工业区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把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作为搬迁改造重要内容。在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前,全面核查认定城区老工业区内的工业遗产,出台严格的保护政策。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合理开发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风险防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供热燃气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郊区,佳木斯高新区等单位结合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工作分工见附表)。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的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