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四)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侦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各类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税费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 (包括建筑物、矿产品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七)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电力等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勘查、开采手续的项目,电力部门不予通电。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项目继续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执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省、市 (州)、县 (市、区)、乡 (镇)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以保护耕地 (特别是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为重点,对违法用地高发区域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集中地区,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有效推进依法立案、处罚、移送、执行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对公路、铁路项目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0号)执行。确保案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制度,重大、突发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限时上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58号)执行。
(四)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8〕204号)要求,建立相互衔接的工作配合机制,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快侦、快诉、快处。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对于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严重的地方,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督促整改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因组织不力,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阻挠查处工作,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既成事实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压案不查的,整改不力的,或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违法事态扩大或恶化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或者继续发生多起新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报经省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涉地涉矿审批。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执法监察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以卫片执法为载体,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积极为执法监察人员创造良好执法工作环境。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监察人员,统一执法标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