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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1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 “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市 (州)、县 (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 (市、区)、市 (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市 (州)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土地整治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规范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告备案制和审计制,落实政府绩效考核问责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土地整治全程监管,确保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开展。

  (四)尊重民愿,维护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在土地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前提,稳妥推进村庄整治;以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以加大科技支撑、健全制度规范、强化项目监管为手段,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保障体系。

  (二)近期目标。到2015年,完成土地综合整治1600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250万亩,新增耕地275万亩,提高粮食产能43亿斤,集约投入土地整治资金160亿元。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地整治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三)远期目标。到2020年,完成土地综合整治3300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500万亩,新增耕地300万亩以上,提高粮食产能60亿斤;完成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任务,集约投入土地整治资金285亿元,建成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城镇和中心社区,使全省四分之一的村庄得到系统的改造,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大的改善,农村面貌有大的改观。全面实现土地整治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项目动态监管体系。

  四、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认真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要与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镇)、村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农业发展、交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紧密衔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以农田整治为基本任务,以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为方向,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增加耕地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依据县 (市)镇村体系规划,积极引导村庄布局合理调整,形成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基层村、特色自然村等 “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的村庄布局体系。同时,土地整治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计划,并落实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经市(州)、县 (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大力开展农田整治。紧密结合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和我省粮食发展目标,规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按照集中连片、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科学安排农田整治区域。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大力推广设施农业,提高道路硬化标准,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耕地规模经营。通过项目实施,做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调查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抓好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全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稳妥推进村庄整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依据乡(镇)、村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居民点布局实际情况,实施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通过村庄整治,使项目区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民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按照 “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完善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强化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做到 “新账不欠、旧账快还”。

  (五)建立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按照 “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做到以收养支,有效保证工程设施的长期持续运行。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建立土地整治效益提升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土地整治制度标准建设和专项课题研究。加快推进土地整治立法,开展 《吉林省土地整治条例》起草制订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评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招投标、实施、验收管理和土地整治相关业务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工作。适时开展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修编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战略和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七)加强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整治项目信息报备制度和土地整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集土地整治信息发布、项目实施管理评价、相关业务监测监管和业务综合办公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全面实现土地整治业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

  五、激励政策和措施

  (一)政策和资金向土地整治区倾斜。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区域,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整治节约的土地,优先用于村集体建设,节余指标通过增减挂钩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所获收益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 (州)范围内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土地整治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务求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农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审计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市(州)、县 (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项目实施主体作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地力培肥、农村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各部门、各行业涉农资金,进行深度整合,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土地整治工作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土地整治机构干部队伍素质,切实增强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和长效运行能力。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设土地整治专业和建设重点实验室。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加大基层土地整治人才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加强土地整治业务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严格项目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土地整治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全面、全程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具体管理办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以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五)抓好监管考核。把农村土地整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监管机制,对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对土地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土地整治资金未及时发挥应有效益、耕地保护各项目标未完全落实的市 (州)、县 (市、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与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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