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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程,逐步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问题,提高贫困群众居住环境质量和水平,保障基本居住安全,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的建设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2.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3.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贫困家庭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贫困家庭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4.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0万户。

  (四)工作任务。

  2012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1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陆地边境县(市)边境一线的农村危房。

  2013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8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全部陆地边境县(市)的农村危房。

  2014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

  2015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50户以下的村及其他地区的农村危房。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五)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

  2.居住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D级(整栋危房)和C级(局部危险)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

  (六)补助标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分担,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市、州或县、市)配套比例为1∶1.1∶0.5,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配套比例,但不得低于1∶0.1,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按1∶1.1配套的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0.1部分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改造村庄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农房新建、修缮加固及农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各年度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七)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建设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并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要求,推广建设节能、抗震的住宅,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

  (八)改造方式。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与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相结合,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与农房节能示范相结合。农村危房本体改造原则上以农户原地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适当集中建设。

  五、扶持政策

  (九)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既可对改造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危房改造代建、统建单位和自建农户给予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贫困家庭住房条件。

  (十)土地保障。农村危房改造需重新选址建设的,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据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县政府负责 “先补后占”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一)社会扶持。各地要健全群众互助、社会扶助、政府鼓励机制,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劳动互助与义务帮工,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政府在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立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另行下发)。各市(州)、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市(州)、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导,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认真落实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方面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价。

  (十五)加强宣传报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和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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