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多头管理和分散建设的局面,维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秩序,加强安置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一建设和管理安置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推动城市规划执行,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统一高效管理,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出发,按照“规范运行、群众满意”的工作思路,以保障和改善安置户住房条件作为安置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低成本、高效率作为安置房建设的工作要求,促进我市规范安置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设原则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总体原则。
(一)统一规划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安排好安置房建设,提高安置房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坚持新区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注重土地的集约和科学利用,户型面积大、中、小相配套,结构上多层、高层、小高层并存。
(二)统一建设
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确定项目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招投标程序,依法确定项目安置房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置房的建设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每年适度超前建设一批安置房,也可根据项目定做一批安置房。建筑风格上要尽量体现景德镇地方特色,并尽可能将安置房和商品房结合起来建设,以确保安置房工程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和高品位。
(三)统一分配
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操作程序,妥善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安置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分配安置房。安置房确权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认。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安置房等违法违纪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统一管理
安置房建成后,经相关部门统一验收合格的,取得竣工完备手续后,由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安置房建设相关政策
(一)土地按招拍挂程序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二)行政性规费全部减免;
(三)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服务性费用按成本收取;
(五)市政配套设施,相关部门优先重点支持安排。
四、资金来源
(一)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建设单位;
(二)上级项目拨款;
(三)政府性投资;
(四)融资或其他方面资金来源;
(五)项目单位购买。
五、安置房申报条件
安置房建设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安排建设安置房。
(一)上级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需要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的;
(二)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的;
(三)市土地储备征收房屋需安置的;
(四)特殊原因需安置,且经安置房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
六、安置房申报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计划,提出安置方案(含建设套数、建筑面积、户型、交房时间等),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审核;
(二)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综合各单位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报安置房领导小组及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建设。
七、安置房建设流程
八、安置房管理
(一)安置房建成后,由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招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入驻开展物业管理;
(三)市房管局指导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在安置房建设中配套社区用房,发挥社区管理职能;
(五)充分发挥社区、物业管理作用,创建文明小区。
九、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安置房专门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置房建设工作;组织制订统一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安置房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进度;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订、数据统计、信息通报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