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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行为,解决我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以下简称续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续期的基本要求

  在我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住宅用地除外)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续期手续的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 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宗地的使用用途保持原批准用途。

  三、 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文件;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续期年限

  续期宗地使用年期应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延长至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

  五、续期出让价款的计算方法

  续期宗地首次出让或累计出让年期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地价款按拟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确定;续期宗地首次或累计出让年期未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已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或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可续期至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地价款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即按政府纯收益缴纳)。但到期前未申请续期的和原合同约定到期后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除外。

  六、其他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年内,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满后续期申请,续期时点自出让合同约定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上述相关规定缴纳。

  本意见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锦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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