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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部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从2012年1月开始,对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实际调查、所有权登记、核发证书,不得遗漏。确保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技术工作,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林业部门负责协助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调查。
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国有河道、水利设施、公路、铁路的指界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负责调解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属纠纷。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3月)
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设立专业技术组、纠纷调处组和后勤保障组。乡(镇)政府也应建立专项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2.制定方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宣传发动。要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落实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建专业队伍开展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软件开发、仪器和图件购置、资料印刷和证书发放等方面,必须确保落实到位。
5.组织培训。要集中组织技术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二)试点阶段(2012年3月)
按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由各县(市、区)自行选择一个乡镇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面上推广。
(三)实施阶段(2012年4月—11月)
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协调工作,掌握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工作,确保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2年12月)
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后,及时总结,汇总上报工作成果。
五、技术要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
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明确为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登记发证到村级集体;对村内有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但必须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撤村建居”,及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其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执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
乡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以往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需重新核定所有权界线的,由乡(镇)政府通知并召集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并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和确认手续。
(三)界址点设置、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宗地图编绘、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填写等要素内容,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执行。
(四)申请确权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五)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权属调查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核表,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进行公告无异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六)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
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暂不发证,但应统计造册。
(七)成果资料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种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1.文字成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
2.图件成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3.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4.土地所有权登记,所有权权属资料;
5.调查统计表、台帐等。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对县(市、区)、乡镇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凡是到2012年底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并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2〕6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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