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
市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审议<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请示》(丽征研〔2018〕3号)收悉。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为提高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同意对市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
四、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适用本奖励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并启动征收的项目沿用《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贴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0〕94号)的标准。
五、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批复。
丽水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