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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12月22日,市府办印发了《关于市行政复议局挂牌运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3号),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月14日为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直相关单位行政复议案件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市直各相关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经复议后的应诉案件,仍然由市直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但相关的复议、应诉法律文书必须由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并加盖市级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
鉴于目前市行政复议局人员还没有到位,短期内工作力量不足,为确保工作不脱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直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过渡期延长到3月20日。3月20日之前,市直各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立案,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各单位继续办理;3月21日开始,市直各单位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行政复议局集中行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丽水市行政复议局挂牌运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3号)及《丽水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丽政办发〔2017〕124号)的要求,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及复议后应诉的配合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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