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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确保我市项目建设依法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分类安置对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民社保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援助。将征地农转非人员作为重点就业群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中介服务、创业指导服务等。引导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进农业产业园区就业、自主创业。将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援助范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的单位,据其实际安排人数按季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征地农转非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据其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放宽市场准入,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三)明确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批准征地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计算(其中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负担8%)。缴费办法:根据批准征地时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开始按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个人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政策。未超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抵扣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55号)文件执行。

  (四)明确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年满16周岁且未超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已重新在城镇就业或通过灵活方式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批准征地时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起,每4周岁(不足4周岁的按4周岁计算)可视同缴费年限1年,最高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5年。视同缴费年限所需经费从同级政府土地收益中清偿或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清偿,年清偿标准以批准征地时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筹资标准为准,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同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己超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从同级政府土地收益中清偿或由征地单位按征地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清偿19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再缴费。己超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从批准征地时起,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五)明确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政策。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等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四川省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执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由征地单位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各就业经办机构负责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申报缴费工作,并与之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

  (六)统筹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解困救助。要多措并举搞好征地农转非人员解困救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切实到位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

  (一)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指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农村集体和征地单位共同承担。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承担资金,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抵扣缴纳;征地单位承担资金,在征地测算时纳入征地成本,按“先保后征”的原则,在征地拆迁前按标准足额划入社保资金专户。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承担资金,从其所得安置补助费中抵扣后仍不足的部分和其余社保资金,属城镇规划区域内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县(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属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三)按照“不落实社保费用,不得拍卖土地”、“谁征地,谁承担;谁用地,谁支付社保费用”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对于内江新城、内江经济开发区等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单位承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费用,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审计和监管,定期开展到位情况专项清理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挂账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

  (四)组织开展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费用单位承担部分历史欠账的清缴工作。按照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承诺,确保2013年底前结清2008年4月1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的征地项目单位承担社保费用,同时做好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单位承担社保费用的清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工作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待遇资金的发放,按照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时间的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对象的审定。

  征地单位负责社会保障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征地单位的督促。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征地单位提供的农转非人员做好户籍清理核对审核工作,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访维稳隐患。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步跟进征地项目推进情况,加强政策宣传、监督管理,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编制、社保费用测算及实施工作,指导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就业培训援助和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

  目标督查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目标考核。

  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履职尽责,从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县(区)、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又要齐心协力、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监察、目标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实时通报。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没有按期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实施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挪用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保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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