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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

内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专项贷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内府办发[2017]20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专项贷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专项贷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内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专项贷款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专项贷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及《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贷款资金是指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活动所取得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专项贷款资金使用遵循“严格投向、控制总量、封闭运行、专项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责任主体和偿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贷款资金的使用、本息偿还。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确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供应商)是专项贷款承贷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融资工作,与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负责归集购买服务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应指定具体项目实施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章 专项贷款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批准,并列入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6—2018年)的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等)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五)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和措施。

  第八条 专项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项目有关情况和贷款额度;

  (二)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认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核项目改造规模和贷款额度;

  (三)市棚改办根据审查情况初步确定项目的改造规模和贷款规模,报市政府审批后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市政府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贷款金融机构。

  (五)市棚改办、服务供应商、项目业主按照政府审定的改造规模和贷款规模,收集、整理、编制相关申贷资料并送报贷款金融机构,协调贷款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贷前调查。

  (六)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可研、节能等审批手续。

  (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贷款金融机构的要求,贷款申报需由市、县(区)两级人大、政府、财政出具相关文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服务供应商根据贷款金融机构评审结果,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条 服务供应商根据市政府授权及贷款金融机构的评审结果,与县(区)政府及其项目业主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第十一条 专项贷款通过贷款金融机构评审承诺后,各项目偿债责任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服务供应商报送贷款资金使用方案,服务供应商汇总后报送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资金发放计划。

  第三章 贷款使用

  第十二条 账户开立及管理:服务供应商在贷款金融机构开立购买服务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购买服务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划拨;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和扣收。

  第十三条 相关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市财政局、服务供应商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足额筹集项目资本金、按规定用途使用购买服务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和支付相关工作经费、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除贷款可支取的款项外均由资金使用部门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用款申请和相关材料,服务供应商汇总报送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到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应将贷款金融机构给予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和最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到各项目。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资金发放前,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配套资本金划到服务供应商,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配套资本金的使用接受贷款金融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资金使用遵照监管部门及贷款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服务供应商于每年1月末前向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所属项目业主发送年度本息偿还计划,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将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筹集落实购买服务资金,确保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服务供应商按季向各项目偿债主体发送本息偿还通知书,各实施项目业主应于还款到期提前50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服务供应商。市财政局应加大对各偿债主体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强债务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义务。

  第二十条 服务供应商应于还款到期日提前40个工作日完成各项目偿债资金的归集,并划入在贷款金融机构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上,统一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供应商定期向主管部门、贷款金融机构报送项目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验收和决算。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贷款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季(年)末,服务供应商分别与各项目业主单位、贷款金融机构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金融办和服务供应商对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直至回收贷款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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