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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办发[201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中共内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利用、监管和退出机制,建立符合产业特点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改革土地供应方式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为指导,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土地供给方式为抓手,切实保障不同产业工业项目多元化的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市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方式并行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5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园区管委会会同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投促、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函请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首次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后续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园区管委会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 (二)缴纳土地价款的违约处理。在约定期限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国土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供地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土地价款及违约金。 (三)社会监督。在移交土地后一个月内,工业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六、规范租赁土地登记 (一)租赁土地首次登记。 凡依法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可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租赁使用期限为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支付土地租赁金的,前5周年内的土地租赁金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按每3周年为一个年度段在上一年度段届满前3个月内提前支付,剩余年期不足3周年的应与上一年度段一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登记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土地租赁金的缴付情况。 (二)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首次登记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可申请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登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土地租赁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实后,登记机构办理首次转让登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同时转让、抵押;地上房屋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七、统一土地出让、租赁续期缴费标准 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到期需要续期的,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出让(租)人应当同意续期。出让50年内,租赁20年内的土地申请续期,仍按首次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续期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出让届满50年,土地租赁届满20年的申请续期,按申请续期时的标准重新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20年届满前最迟六个月申请转为出让土地的,仍按首次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予批准续期的,或者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届满时未申请土地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租)人无偿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八、规范弹性供应工业用地的规划许可管理 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50年期限内的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续期和土地租赁转出让,在不新建、改建、扩建的前提下,不受规划调整影响,原土地出让、租赁可申请续期,也可申请土地租赁转出让。50年期限后必须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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