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补偿是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被征收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是形成征收纠纷的首要的因素,被征收人如果得到合理的补偿前提下,能帮助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说房屋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看中的点,此点能引起大的爆发,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对于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务必要了解的事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围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而言,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法咨:cqlst198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8)征收人与被征收的情况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9)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产权归属、房屋状况、房屋面积、房屋机构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用
一、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
二、为强制性拆除铺路
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作出,被征收人就要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撤销这份强拆书。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必须要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对其合法性进行质问:
1、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如果被征收人一直等待死靠的手段,从而想要提高补偿的话,请您打消此念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看到此处如果去做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希望您心中有数。莫要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