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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攻略

征地拆迁中申请听证的重要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影响被拆迁人补偿低的有很多违法行为造成的,比如没有公告、红头文件、被逼签断水断电等,对于这种违法征收行为被拆迁人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是自然的,这都是启动维权程序后的,那么有没有在这之前有什么被拆迁人自己救济的途径呢?答案是有的,今天征地拆迁律师给大家介绍听证的重要性。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我们分别讲解一下不同类型土地上的听证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规定说明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当然申请听证会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只出现在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中,其他公共利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等征收是不可以提起听证程序,如果不申请听证对拆迁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这就代表被拆迁人主动放弃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就会造成拆迁方肆意违法,最后导致拆迁补偿低。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听证作为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利的制度,对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行使,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等不断加强,听证也随即被引入到各个管理领域,在征地拆迁领域,被拆迁人缺乏相关知识和对程序的了解,一般常见的拆迁项目补偿都偏低,就造成了很多纠纷出现,听证会的出现就是为了尽量避免后续的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过程中的听证

根据刚才所说,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并且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确定征地补偿方案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听取失地农民或者集体组织的意见,所以农村征地拆迁同样存在听证,并且使用听证权利的次数要比国有土地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方案报市县审批时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也有相关规定失地农民有权利申请行使听证权,

 

被征收人应该知道

听证必须真实不可以伪造等,很多地方听证人员的材料都存在很严重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其履行听证职责,那么就代表拆迁过程违法。

被拆迁人如果申请听证应该找对地方,所谓对症下药,应当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不是以口头形式向村委会或者镇政府申请。

应该注意申请听证会的期限,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将无效。

申请听证会的权利不单单属于集体,更属于每一位村民,集体不可以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就自作主张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每当我们说起相关救济权利时,总是有很多人说这也不管用,那也不管用,其实,我们经常一直在重复,提起每个救济途径的重要性,我们应当明白,申不申请是一码事,管不管用又是另一码事,两种不同的处境,往往会决定两种不同的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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