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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政府

同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181号
同心县人民政府: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同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同政发〔2016〕2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同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31.1745公顷。将同心县马高庄乡、田老庄乡、王团镇、预旺镇、张家塬乡等5个乡镇23个行政村的32.8155公顷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31.1745公顷。在同心县丁塘镇、河西镇、马高庄乡、田老庄乡、王团镇、韦州镇、下马关镇、兴隆乡、预旺镇、预海镇等10个乡镇78个行政村选址建设安置区,总占地面积30.148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7.2166公顷,占用园地0.6201公顷,占用草地2.0275公顷,占用其他土地0.2843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30.1485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同心县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1.0260公顷由同心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你县要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县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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