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
征地补偿费规范兑付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补偿成本,变一次性付清为延期付款,甚至还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大大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切实扭转不利局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了解和掌握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摸清全区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坚决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继续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查清征地补偿费的兑现情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征地补偿费拖欠、截留、挪用的情况,分门别类查清自治区、地方、乡镇、企业、单位各个层面的拖欠、截留、挪用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费情况,找准责任主体,查明未兑现原因,做到底数清、数据实、情况明。同时,如实将摸底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已经摸清的情况,筹措资金尽快兑付征地补偿费。要制定筹措资金的办法、兑付的措施和监督的主体,确保征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彻底解决征地补偿费截留、挪用、拖欠问题。
三、方法步骤
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采取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与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方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自查,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初验,待初验合格后报请自治区验收。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6月15日—6月30日)。从征地项目入手,全面掌握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找准征地补偿费兑现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7月1日—7月15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此基础上,全面兑现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初验。初验自查情况由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7月16日—8月10日)。自治区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清理公示的程序进行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地补偿费清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加大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全面清查、分析梳理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原因,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整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征地补偿费规范兑付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确保清欠任务圆满完成。
(三)严肃查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恪守原则、严肃纪律,防止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现有政策,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通知下发后仍然拖欠或截留挪用的,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