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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整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整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积极主动配合。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既抓紧整改又要完善政策,既要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也要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二、强化整改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宣传解读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引导工作,要做到坚决改,真正改,立即改,绝不能因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调整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整改过程中,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将会同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督导督查组,适时跟踪督查,督促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列出问题清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报送整改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和规划,全面自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各县(市)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路径和意见,层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县(市)级整改方案于2017年4月9日前报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
四、报告整改结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任务,于2017年4月30日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于2017年5月2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同时填报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由州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州整改报告后,按程序报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号)要求,针对我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精准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严谨、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认真查找我州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逐一进行整改。通过整改,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二、整改原则
(一)向上看齐,对下补齐。整改工作务必与国家和省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整改措施不折不扣与国家和省政策看齐,具体操作当中严格对照检查和整改,确保政策不走样、措施不脱节。
(二)坚守底线,严守红线。以稳定脱贫为目标,坚守列入国家规划的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底线。严守建房面积标准、不增加贫困群众搬迁负担、严格各渠道资金管理、建新拆旧和退地复垦等工作红线。
(三)强化责任,稳妥整改。执行州抓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整改工作责任,明确整改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摸清底数,细化方案。认真梳理实施搬迁任务的建档立卡人口数量,严格控制我州纳入国家规划的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认真核实已建房屋超面积情况,明确存量;认真核查已实施补助搬迁人口情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借款发放情况;认真调查就近搬迁就地安置情况,明细到点、到户、到人。结合整改要求和要点,细化整改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整改时间节点
以2017年2月28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存量和增量进行整改,对此前没有实际动工的搬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开工的搬迁任务全面对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摸清底数,列出问题清单,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我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不走偏、不走样。
四、整改措施
(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1.政策要点
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同步搬迁人口录入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原址原拆原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的人口,以及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在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的基础上,对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优先实施搬迁。省下达我州的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控制规模为20023人,其中:泸水市8123人、福贡县5834人、贡山县1558人、兰坪县4508人。
2.存在问题
我州部分已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象不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部分需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经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部分纳入“三年行动计划”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往年已经享受过易地搬迁政策等。
3.整改措施
(1)及时锁定搬迁对象。依据全省65万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分县核定规模,尽快将我州符合搬迁范围要求的20023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年度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对已搬迁并经核实确属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和对象,但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的,应予以识别认定并补充录入;对信息系统中超出核定规模的要进行核实调整。(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扶贫办)
(2)调整不符合搬迁范围的搬迁对象。对于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搬迁人口(即非6类地区),原址原拆原建搬迁人口,或者已经实施搬迁但超出我州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县规模的部分,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由各县(市)通过脱贫攻坚省级财政专项、边境转移支付、社会帮扶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与各县(市)协议并授信的贷款额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二)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1.政策要点
严格区分建档立卡和同步搬迁两类对象,合理制定以人口为对象的补助标准,决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举债或增加负债。
2.存在问题
我州执行按户补助政策,各县(市)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7—9万元不等的补助,与国家按人补助的要求不符;每户6万元的贴息贷款,将导致贫困搬迁户大量负债,与中央关于决不能因易地扶贫搬迁而让贫困户出现新的大额负债的要求不相符。
3.整改措施
(1)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政策。补助方式由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户均补助6万元调整为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取消统一的贫困户建房借款政策。纳入国家规划的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不超过6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并妥善消化处置已下发的借款。(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3)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借款不超过6万元政策不变。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同步搬迁人口拆除旧房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自行筹措。(整改责任主体: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4)严格控制三年行动计划规模。按照省下达我州的三年行动计划分县规模,严格按人执行搬迁计划任务。按照省下达的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计划,严格执行按人补助标准。
(5)调整完善资金管理政策。待省级调整出台《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方案》、《关于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等资金政策文件后,对照制定州级方案和指导性意见。根据省调整完善的资金拨付手续,和县(市)、乡(镇)同步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培训。
(三)严格执行建房政策
1.政策要点
(1)政策范围。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不得扩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范围。
(2)建设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根据今后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3)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统规联建和自建。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可根据农户意愿实行统建、联建、代建或自建。因地制宜确定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方式,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统规统建要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搬迁农户全程参与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和验收,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统规自建或联建,要免费提供户型设计,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
(4)宅基地标准。按照《怒江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户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
(5)签订“3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3个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有关工作。
2.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过大,有的建设了没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新房,有的在修建新房后未拆除旧房、宅基地也未复垦,甚至出现在同一地方“占有两处宅基地”等情况。
3.整改措施
(1)调整规划和设计。全面清理已审批的安置点规划和民居设计、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面积标准规定的要进行纠正。(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2)调整已超面积的住房。对超出国家标准已经建设的安置房,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抓好抓实整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因建房而举债或新增负债,可通过调整出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并相应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等稳妥消化一批,通过直系亲属共建消化一批,通过将住房面积超标部分由县级平台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整改消化一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州、县(市)、乡(镇)三级建立联动机制,对搬迁安置房及安置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搬迁房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4.落实宅基地政策。对宅基地面积超出《怒江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未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搬新房拆旧房,以及宅基地具备复垦复绿条件但未复垦复绿等问题,各县(市)可通过制定有关鼓励政策,切实整改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
(四)科学推进安置区建设
1.政策要点
(1)选址要求。安置点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有利于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稳定脱贫。
(2)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搬迁对象意愿,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安置。采取进城入镇分散安置的,必须严格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坚决防止搬富不搬穷;必须确保1户至少1人就业,保障基本生计;必须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确保如期脱贫。
(3)安置区建设。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发展水平,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既要适当超前、预留发展空间,也要杜绝盲目提高标准、大拆大建。
2.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点就是简单地“从山上搬到山下”或新的安置区离迁出村寨不过几百米,生产方式和发展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且分散安置比例过高。有些安置点搬迁群众建房虽已完成,但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程还未完工,搬迁入住难。部分安置点卫生室、公共活动场所、农村饮水设施等建设不达标。
3.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和评估现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选址、建设情况,不符合安置区选址要求、搬迁后基础设施和后续发展条件明显不具备的,通过另行选址、配套完善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产业和就业措施等方式予以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采取进城购房安置的,要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不因购房(或建房)负债影响如期脱贫的前提下,购买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房或建设合规安置房等方式予以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低的安置点,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调整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或新农村建设项目,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分散安置对象。(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五)严格资金管理
1.政策要点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要“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我州纳入国家规划的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2.存在问题
有的安置点农户获得建房补助资金的前提是需要完成住房基础设施工程,否则“都不能预支给搬迁户一分钱的资金”,许多贫困群众因为没有启动资金而无法建房或进度缓慢等。少数安置点出现已取得的政策性贷款无法发放,大量贷款闲置的同时又支付大额利息的情况。个别安置点存在重复申报计划、重复发放建房贷款和补助问题,有的还扩大范围向易地扶贫搬迁省级“三年行动计划”范围外的其他建房农户发放政策性贷款等。
3.整改措施
(1)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坚决纠正贫困群众先行支付(垫付)建房启动资金、变相交纳保证金等问题,规范资金拨付、管理等程序,减小群众建房资金压力,确保群众建房合理进度和工期。(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2)严格资金管理。挤占、挪用我州纳入国家规划2002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专项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补齐,并严格执行政策,及时拨付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加快贷款置换进度。针对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置换进度滞后的问题,由州财政局、农发行统筹,县(市)财政、平台公司具体负责,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置换工作。
(4)加快资金拨付工作。针对资金滞留滞拨的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精准锁定搬迁对象、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完善申请拨款材料;财政、农发行、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平台公司要积极简化和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符合拨款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资金拨付,切实提高各类资金效益。
(六)加大安置点产业和就业扶持力度
1.政策要求
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要求,集中安置点实现“3个同步”,即同步制定实施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同步制定落实搬迁贫困群众就业计划、同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2.存在问题
认为易地扶贫搬迁的目的就只是搬迁建设安置房的思想还很明显,重搬迁、轻就业现象较为突出,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
3.整改措施
针对后续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的问题,未编制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计划的,要及时完成编制工作;已编制规划、计划,但措施未细化到户、到人的,要以“挪穷窝换穷业并举”为导向,以增加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为目标,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因地制宜培育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围绕州委提出的“四个10万工程”,鼓励农村贫困群众以外出就业务工形式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努力创建县域内、州域内就业务工岗位,同时依托珠海挂钩等社会帮扶力量,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
(七)严格保护传统村落
1.政策要点
严格落实保护传统村落政策规定,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插花安置”或依托传统村落扩建新村。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备案。
2.存在问题
在原村落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了大量不中不洋的新房,违反了传统村落整体保护的要求,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格局和风貌。许多较好的十分精美的传统民居,完全可以通过加固修缮得到保护,但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却被列为拆除对象,画上了“拆”字。村民对获得高额补助、拆旧建新也迫不及待,保护意识无从谈起等。
3.整改措施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等部门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和排查因易地扶贫搬迁而影响和破坏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情况,研究具体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旅游发展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工作。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督促指导县(市)有序开展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扶贫、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项目乡镇、农发行、县级平台公司等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分工,扎实开展自检自查,实事求是梳理存在问题,细化整改任务,确保在省规定时限内不折不扣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机制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上下协调、部门协同、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密切部门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服务,认真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县(市)人民政府主观能动性,高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开展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圆满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纪律保障。把此次整改工作纳入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不定期组织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针对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整改过程中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提供材料不实、整改不力”等行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坚决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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