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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府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1.加强规划管理,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加强与市“十二五”规划对接,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编制全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通过各类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拓宽发展空间。

  2.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分配计划指标。2011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消除2010年产生的违规用地。从2011年起建立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机制,依据各地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和存量建设用地等情况,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区),增强县(区)自主调控能力,促进县(区)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急需的原则将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转型升级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县(区)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用地指标在保发展、促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3.加强协调联动,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调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国土、工信、商务、教育、交通、建设、环保、人保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年度用地计划的安排使用,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协商会议调度,争取安排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工作。凡年度计划未能安排的项目,各县(区)均应策划包装符合省用地调度条件的项目,每季度调度一次,建立由发改委负责项目申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预审(初审),项目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协助完成可研、环评、矿产压覆评估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争取更多的省预留用地计划,增加全市用地总量。

  4.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加大城乡增减挂钩实施力度。各县(区)建立政府主导,国土协调、部门配合、乡镇联动的城乡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和实施机制。充分利用农村废弃砖瓦窑、废弃工矿、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按照“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与急需解决的工矿和城镇用地组建项目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此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缓解城镇用地压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力争每个县(区)三年内每年申报规模不少于1000亩。

  二、优化服务,提高土地管理质量和效率

  5.建立快速通道,加快土地转征报批。市、县(区)要树立抓项目必先抓用地的思想,将项目选址、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报批规费纳入项目建设统筹安排,做到项目选址符合规划,用地报批增速提效,市、县(区)国土、人保、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加快报批”的要求,开辟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快速通道”,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联合审批、告知承诺、限时办结。项目土地初审和预审,两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报省审批,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市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6.维护农民权益,加快土地征收。坚决执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先置政策,凡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土地不得实施征地。经批准农转用的土地,要切实加快征收进度。征地中,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统一年产值标准,认真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征收主体合法、程序到位、农民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克扣征地补偿款行为。坚决防止土地批而不征,凡经审批的土地两年内未征收的,批准文件无效;确因项目选址改变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征收的可适时申报调整区位。

  7.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凡经审批征收后的土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收储,并根据项目落地情况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供地,坚决杜绝多头供地现象。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土地快速供应机制,坚持土地供应要件齐全、程序到位、方式合法合规。对2003年至2009年已批建设用地供地率9月底前达不到80%的,冻结该地区9至12月的用地报批。从2011年12月起,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倒序三年递减定量考核办法。凡本年度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给予警告;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扣减该地区50%的用地指标;前两年供应量低于该两年批准用地总量90%的,暂停该地区的用地报批。

  8.实行优势项目优先用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土地供给实行“四个优先”,即规模优先,优先安排世界500强、央企、计划总投资规模大和企业注册资本大的项目;速度优先,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审批手续齐备的项目;质量优先,优先安排科技领先、技术含量高,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项目;强度优先,优先安排投资强度高、效益好、集约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小的项目以及选址于工业园区内的项目。

  9.创优服务手段,建立挂点包干责任制。对列入市、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人马、一项制度、一抓到底的挂点包干机制,妥善解决项目选址、计划指标、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及工程按期开工建设等问题,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保姆式”服务。

  三、加强土地监管,促进耕地保护

  10.实行管地用地挂钩管理,坚守耕地保护底线。全市以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6.2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0.99万亩为目标,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红色、绿色、蓝色分类管理制度,将用地报批与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挂钩。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明显高于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绿色管理,允许其报批占用耕地的项目用地;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接近保有量底线的,实行蓝色管理,限制其报批占用耕地的项目用地;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达到或突破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红色管理,不再新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11.以农村改革为契机,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一户一宅”政策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个不准”,大力开展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制定出台《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管理手段,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减少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发生。按照“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12.加快土地供应,实行公示备案制度。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出让(划拨)土地,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县(区)国土部门必须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成交(或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3.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督查验收制度。对已供地项目推行一个公告告示、一本台帐管理、一个领导挂点、一支队伍监督的“四个一”供后监管机制,促进土地使用者严格按供地合同按时开工建设、执行规划条件、确保投资强度、确保按时完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点内容。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未执行供地合同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14.以动态巡查为手段,加强土地联合执法。市、县(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实行定期集中联合执法巡查,联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绝不姑息,坚决遏制违法用地高发易发势头。对出现的违法用地,县(区)政府和乡镇都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违法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2011年国家土地例行督察零问责、零约谈的“双零”目标。

  四、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5.大力推行土地开发,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土地整理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加大造地规模,加快造地步伐,提高造地质量。将每年造地任务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除开发区和新城区外,各县(区)要做到耕地总量平衡、占补平衡。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关,做到月有报表、季有调度、实施有督查、问题有协调、完成有考核,实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目标。

  16.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工业用地效益。积极鼓励企业以节约用地为目标改建厂房,平房建楼房,楼房建多层,尽可能向“空中”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供地方式、产权登记办法。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效益目标考核制。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40%;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县(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7%。

  17.着力抓好存量挖潜,严肃查处土地闲置行为。各级政府要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建立闲置土地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和机关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切实加大清理力度,对新供土地依据出让合同的开工时间做到适时排查、适时处置,决不姑息。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必须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按国家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收回重新公开出让。

  五、强化责任,确保规范管理取得实效

  18.加强领导,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协调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对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公路、铁路、市政公用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未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19.强化督查,推动工作机制落实到位。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和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制定情况。对耕地保护,政策落实,供地原则、规划、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国土部门自主督查与有关部门协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跟踪督查。对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采取听证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督查。对审批土地、征地、供地、用地四个重要环节,建立全程督查机制。

  20.严格考核,兑现政策。将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纳入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用地计划指标、评优评先相挂钩。全市排名前两名的县(区)将在下一年度分别增加200亩和1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全市后两位的县(区)将在下一年度,分别扣减200亩和1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 管理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9月6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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