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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1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住房管理水平,推进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

  1.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村镇规划标准认真做好本区域村镇规划。村镇规划要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提升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委托具备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加快规划编制力度,2015年要全面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16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规划编制。320、319国道沿线乡(镇)2015年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乡(镇)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控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即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根据建房户的条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分批次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鼓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明确管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民住宅和居民私房,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萍府字〔2015〕6号文件),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办法,逐步消除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确需改造,按萍府字〔2015〕6号文件执行。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确需新建、改造、安置的农民建房,应当先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审核审批管理和巡查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城建规划办、国土所、新农村建设办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2.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村镇规划的指导检查,并在乡(镇)设立规划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乡(镇)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审批坚持实施“二公示、三到场”和联审联批,具体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审查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所审查未占用基本农田后,在本村组张榜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城建规划办、交通办、新农村建设办、国土所、林业工作站等联合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3)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再次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有关部门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乡(镇)城建规划办、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4.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各地要按照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路网清晰和节地、节材、环保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的基础上,挑选符合当地情况图集,将通用设计图纸向社会公布,供农村村民进行选择,并建议建房户连片改造,指导其按程序进行报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建设,逐步规范建房行为,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对符合规划及设计建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同时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落实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5.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新退旧管理。宅基地申请人在村镇规划区内新选址申请宅基地时应同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签订建新退出超标准的老宅基地承诺书。承诺将超标准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整理还耕或安排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时连同老宅基地使用证上交乡(镇)政府,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承诺时间内未将老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教育仍不退回村集体、不拆除的,乡(镇)政府应依法对其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五、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1.明确县(区)政府和部门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和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负全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拆除违法建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维护农村建房正常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开展查处违反规划非法建房专项行动。

  市建设局负责开展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查处破坏森林植被、违法占用林地建房专项行动。

  市农业局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后恢复土地原状的督促检查验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农办根据各自履行好部门职责。

  2.实施市级督导制度。由市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县(区)、管委会和乡(镇)、村庄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察。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市领导小组下发督办令,督促相关县(区)、管委会拆除整改到位,并追究县(区)、管委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发现占用其他土地,特别是对违反规划或在公路两边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下发督办函,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有关县(区)、乡(镇)、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责任制度。各县(区)、管委会、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具体落实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

  村委会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线索和信息,实行农村住房建设信息员(即地灾监测信息员)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房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国土所和乡(镇)政府报告。

  乡(镇)要做好辖区内日常动态管理,掌控土地使用情况,严把农民建房上报审批关,严格控制违法建房。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挂点包村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违法建房,乡(镇)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县(区)、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调度工作,全面掌握土地使用和建设情况,严格制止违法建房。副县级干部分片包乡开展督查检查。要及时开展专项行动,在规划部门立案查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开天窗”占用基本农田等农村违法建房情节严重的,在规划、国土等部门立案查处后,由县(区)、管委会、乡(镇)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对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4.实行巡查报告机制。乡级实行全天候监管,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国土所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级负责每个星期进行一次巡查,并对国道、省道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成效显著、工作突出的予以年度表彰,并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小城镇建设;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进行问责。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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