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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

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推进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两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幸福家园”试点工作的通知》(莆委[2012]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和紫泽村;荔城区西天尾镇后黄村;城厢区华亭镇涧口村;秀屿区月塘乡东潘村、东峤镇上塘村、渚林村和汀塘村、埭头镇石城村;北岸管委会山亭村、利山村、东仙村、西前村和文甲村行政村区域范围内。
二、调查摸底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建设调查摸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列入 “幸福家园”试点村范围内的全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公共基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调查摸底工作采取实地核查和内业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核实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对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全面清查、丈量、勘测、拍照,收集有关审批手续、处罚处理、收费单据等资料,填写《莆田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调查登记表》,逐宗归档,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三、规划符合性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部门配合,根据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确认,对符合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规划确认函;对不符合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处理意见。村民可采取宅基地置换和退出等方式,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村庄土地资源现状和经济水平,按照“一村一策”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庄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置换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等面积抵换的新宅基地部分,不计缴土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需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
四、权属调查与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在试点村发布“两权”登记通告,明确确权登记的范围、期限、受理地点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向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开展权属调查和确认登记工作。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新建房屋发证前须将旧宅基地拆除,属混合宗无法拆除的,应将旧宅基地清房并移交村委会或承诺自行拆除复垦。
2.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权。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和分家析产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5.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本农民集体同意,由原所在农民集体出具收回原宅基地证明后,予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历史遗留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用地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处理后予以确权。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建设用地,由于历史原因,权源文件缺失,但无产权纠纷的,在办理具结手续后,根据地籍调查情况予以确权。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建设用地,按下列条款处理后予以确权。
(1)村委会办公场所、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并公告30天后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试点村提出使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2.对符合规划的,房屋登记机关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屋质量具结证明和规划确认函,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五、登记发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集体房屋所有权登记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专用章”,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将确认结果在权利人所在地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颁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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