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工作任务
按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5年1-4月)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住建、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镇(街)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3.各级国土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20年12月)
1.确定作业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及时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作业单位。
2.收集相关资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作业单位,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3.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4.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5.确权登记发证。国土、住建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学习我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经验,由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同时受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颁发新版不动产产权证书,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
6.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7.县(区、管委会)工作进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为稳妥推进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基础资料完整、群众基础较好的村庄列入2015年度的工作计划,特别是市级幸福家园试点村要优先列入。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6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月-2020年8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按照年度完成情况实行分阶段检查验收。县级国土部门每年1月份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完成地籍和房屋行政村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完成自查的行政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年度检查验收报告。2020年5月底县(区、管委会)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总验收;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省级抽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成员如下。
召集人:吴桂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景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玉瑞(市国土局局长)
林天耀(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 李振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建腾(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金盘(市林业局副局长)
苏美琼(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郑红兵(市住建局副局长)
林仁淮(市国土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仁淮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强化政策保障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我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应发尽发,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共同筹措,采取市级补助,县(区、管委会)配套,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年工作计划将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