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做到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凡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一)严格确定土地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土地登记程序。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
(三)严格土地登记规定。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得以融资为目的违规进行虚假登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对原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全面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二)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要按时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对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三)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讨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莆委〔2011〕8号)和《关于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莆委办〔2011〕10号)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三)加强土地批后管理。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点对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将闲置土地清理作为土地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有关规定,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管理△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