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12〕19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航测、地理信息等先进技术,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5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调查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三、切实加强保障,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要比照州政府的安排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注重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符合法律政策的,依法给予办理。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切实保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州、县(市)分级承担。州级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州人民政府下发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狠抓工作落实。在2012年10月31日前务必开展实质调查工作,调查所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经州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通过后,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