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71号)进行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核准和土地出让金收取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房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的确认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合法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权利证明。”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登记时,按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土地信息关联;
(二)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交易登记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申请人应缴纳(补缴)的各项税费;
(三)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向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关税费;
(六)向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交易、登记,交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及不动产登记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登记、交易的监督管理。”
五、删除原第十五条条款内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