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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发〔2014〕18号
按照我市城市总体发展的需要,现将龙沙区新光村集体所有土地0.3675公顷、三合村集体所有土地15.5474公顷、大民村集体所有土地1.2149公顷、铁锋区宛屯村集体土地0.9590公顷、先锋村集体土地0.3508公顷,龙沙区城区国有土地0.0273公顷、齐水公路国有土地0.0947公顷、南苑国有土地1.2144公顷、三合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0.9720公顷、铁锋区城区国有土地0.0264公顷,共计土地20.7744公顷进行封闭。具体预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控制范围见拟征地位置图。 二、拟被征收(用)土地的补偿,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用)土地中葡萄树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二年内,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收(用)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对擅自改变地类的,其征地补偿安置仍以本预告发布前地类为准。 特此预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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